一、 电站场地的租赁模式
1、 场地租赁期长,存在业主未来生产的发展与屋顶光伏电站是否会产生矛盾存在的不确定性; 处理方式
(1) 需考察是否具备项目长期运营的能力
(2) 签订长期的场地租赁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3) 当地政府或其他权利机构作为见证方,从而提供项目稳定运行的保障性,方便项目的出售;
(4) 在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投保
(5) 明确建筑物及场地产权: 出租方对出租的场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6) 租赁期限及产权问题:
确保租赁方的场地使用权限是电站的整个设计寿命期,一般25年。 明确场地产权人向第三方转让、租赁或者场地被征收等问题的处理方案;
建筑物场地进行改造的情况,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对建筑物及相应场地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抵押担保等变动时,应避免对乙方场地电站项目造成损害及不良影响;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场地及建筑物的既有正常维护及相关成本;
(7) 租赁用途:
明确同意租赁方可以在该场地建设光伏发电站及其配套工程。
2、 屋顶的安全性和改造费用的问题考虑 大量的工业厂房使用的是彩钢结构而非混凝土结构,需要考虑屋顶的承重和使用年限;同时考虑施工过程中对甲方场地的损坏,需要修复成本 处理方式:
(1) 合同中明确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完整的建筑物相关资料,如场地改造需要原有设计单位许可,配合乙方联系相关方开展工作;
(2) 在合同中明确如因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场地损坏的,乙方有义务修复,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予以赔偿,打消建筑物业主的顾虑;
3、 甲方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合同,需要拆除电站或项目无法执行下去 处理方式:
(1) 如电站运行未满合同规定年限,因甲方原因需要提前拆除,甲方需要按合同规定剩余年限的电费收入赔偿乙方损失,损失额计算公式可参考: 电站拆除上一年乙方发电收益×(合同约定年限-已运行年数)
(2) 甲方需按合同规定剩余年限补偿光伏发电企业损失的预期国家度电补贴收益
(3) 场地被征收时电站的征收补偿款,由征收方直接支付给电站投资方;
4、 双方配合问题造成项目进度延后
因政府的政策性补贴对项目的并网发电时间均有要求,如不能及时开展工作,造成项目延误,则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
(1) 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及时提供场地、服务及基础资料等,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便利;
(2) 明确具备进场条件等大的时间节点;
(3) 全面配合乙方申请国家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
5、 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
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有如下两种方案,在合同中明确采用何种方式 (1) 按年或其他方式直接支付租金,甲方开具发票给乙方 (2) 将屋顶租赁费用分月折算到所售的优惠电价中
二、 电费结算
(一)国家补贴部分
1、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补贴方式为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按月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
2、补贴电量的计算方式:
补贴电量=电网公司承认的总发电量=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补贴资金=电网公司承认的总发电量×度电补贴
3、 因此
(1)需要将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并上传地方电网公司调度中心,以进行获取国家补贴资金;
(2)如项目场地提供方提前终止合同,则不仅需要赔偿其他合理经济损失,还需要计算赔偿电站投资方理论应该获得的国家资金补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自发自用”部分电费计算方式
1、不同的电力客户执行不同的电价,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居民电价 一般采用固定电价方式,少数地区采取峰、谷、平计费方式 电费计算方式为:电费=抄表电量×电量电价
(2) 商业电价
同居民电价,采用固定电价方式,少数地区采取峰、谷、平计费方式 电费计算方式:电费=抄表电量×电量电价
(3) 大工业用电电价
大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两制电价由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三部分组成。
大工业用电电费=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其中:
a) 基本电费:指按用户受电变压器(kVA)或最大需量(kW)计算的电价; 计算方式有如下两种:
① 按变压器容量=计费容量×基本电价
② 按需求量=最大需量×基本电价
b) 电度电费指按用户实用电量(kW)计算的电价;
电度电费=抄表峰电量×峰电价+抄表谷电量×谷电价+平电量×平电价
c)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指根据用户月加权平均功率因数调整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月
增减率%(功率因数高于标准值减收,低于标准值增收电费)
(三)“余电上网”部分电量的计算方式
由电网公司按照各地脱硫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进行结算;
计算方式:
上网电费=脱硫电价×上网电量
(四)电费开票模式
1、用电企业从电网公司购电的费用,电网公司可以给用电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目前光伏电站通过EMC模式卖给用电企业的电量,现状为相关电费只能开具6%的营业税发票,有些试点地区可以开具6%的营改增发票,但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这样就会造成用电企业使用光伏电会增加成本或者使光伏发电企业的收益减少。
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注意:
(1) 目前的政策下,光伏发电企业对用电企业缴纳的电费只能开具6%的营业税发票或者6%的营改增发票,而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票,可以在合同中通过电价优惠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上述问题;
(2) 从政府层面推进修订相关政策,通过13年下半年集中出台多个政策,国家允许光伏发电企业在营业执照增项“光伏发电”后,不区分售电对象是电网公司还是电力用户,均能对其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目前各地对政策执行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3) 光伏发电企业通过EMC模式进行售电业务,其实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打的是法律的擦边球,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目前国家层面的政策已经允许光伏发电企业直接进行购售电业务;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制定和细化进度不尽相同,在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各地政策的差异化,如当地已经允许增项“光伏发电业务”,可以进行购售电并开具和电网公司一样的17%增值税发票,则需要及时采用新的合同模式;如果暂时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则采用EMC模式。
(4)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待光伏发电行业相关政策完善后,如光伏发电企业营业执照完成“光伏发电业务”增项,具备开具17%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发电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和电网公司相同的税费发票,上述第一条关于税收优惠的条款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取消此项电价优惠。
2、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含税0.42元/kwh的补贴:
财政部是通过专项补贴的方式向电网公司拨付资金,且是不含税及按照约为0.36元/kwh拨付,因此考虑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那么光伏发电企业将减少0.03元/kwh的补贴收入。
因此建议从政府层面推进如下政策的制定
(1) 建议按照0.39元/kwh(不含税)财政转移专项支付补贴或参照风电补贴采用0.42元/kwh(含税)的补贴方式,发电企业向电网公司开售电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按照0.42元/kwh来补贴,建议对于国家补贴,收到补贴的企业,不需要给电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公司仅仅是代收代付补贴款,收到补贴企业直接给电网公司开具收据即可。否则对于补贴部分,收补贴企业还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交纳增值税,对于企业也增加了增值税负担。
3、增值税50%优惠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10月份下发的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即征即返50%增值税的通知,但是通知上标明的期限到2015年。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仅有三年,那么对光伏发电投资企业来说,收益微乎其微。 因此建议从政府层面推动如下政策的制定
(1) 方案一、建议全生命周期内均享受即征即返50%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 方案二、如果一定要对优惠设定享受期间,那么建议在优惠期间内,所有光伏发电企业的售电收入按照17%减半即8.5% 确认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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