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发改能源[2014] 131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工业新区经发局、滨湖新区经发局:
为促进我市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冀政【2013】8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精神要求,现就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源【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管理。由省发改委备案。
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83号,以及衡发改法规【2013】423号文件精神,取消10千伏及以下、单点接入6兆瓦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政审批,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备案管理。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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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