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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比太阳能光伏网2011-12-07 12:40:08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甘肃省内辅助服务监管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电监办负责。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 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 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 (一) 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调度自动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或)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规定的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火电机组按调度机构要求在24小时内进行启停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网调度机构指定的发电机组通过预留备用容量所提供的服务,初期只对水电机组提供的旋转备用进行补偿。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4 电网调度机构可不定期组织对发电厂辅助服务能力进行测试,检查其辅助服务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公布测试结果。测试结果达不到基本技术性能要求指标的发电厂需接受考核。

第十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电网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用”的原则组织、安排辅助服务。 (二) 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统计考核和补偿的情况。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统计等情况。 (四)及时答复并网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二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对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5 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对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实行打分制,按照分值计算相应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按照调度指令安排提供有偿调峰服务的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按照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1分。少发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二)按照调度指令安排提供启停调峰的火电机组,补偿如下: 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启停机组容量每万千瓦补偿16分。 第十五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一)对满足相应调度机构要求,有能力提供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的机组,经相应调度机构认可后按AGC可调容量补偿:火电机组每万千瓦每月补偿1分,水电机组每万千瓦每月补偿0.4分。 (二)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原则上按AGC贡献量(投用时间、里程等)、综合性能(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响应时间)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分数按AGC调整的积分电量核定,火电机组每万千瓦时补偿0.8分;水电机组每万千瓦时补偿0.2分。 AGC调整的积分电量定义如下:设连续两次AGC调整指令下发时间为t1,t2,t1时刻对应实际出力P1,下发指令目标出力为PA,则t1-t2之间的AGC调整积分电量为

第十六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根据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按发电机组比迟相功率因数0.85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吸收的无功电量,以及机组调相运行时发出的无功电量补偿,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无功出力。积分开始及结束时间t1,t2以电网调度机构EMS系统数据及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火电机组每万千乏时补偿8分;水电机组每万千乏时补偿6分。 第十七条 备用服务补偿 (一)水电厂按照调度指令紧急开机,并且开机时间满足相关要求,每次补偿6分。 (二)对担任系统备用的水电厂,按月调峰损失电量率进行补偿。以4%基准,每增加1%,按照全厂容量,每10万千瓦每月补偿1分,每月最多不超过60分。 调峰损失电量率计算方法如下: 1:根据水电厂每日水头,根据水调数据库计算出该水头下最小水耗率。 2:根据当日出库流量和最小水耗率,得出当日理论发电量W。 3:当日调峰损失电量率为(W-W实际)/W×100%。每月平均值即为月调峰电量损失率。 第十八条 黑启动服务补偿 黑启动服务补偿适当弥补发电机组用于黑启动服务改造新增的投资成本、维护费用以及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的费用。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厂,在具备黑启动能力期间按照火力发电厂每月12分,水电发电厂每月6分补偿。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电网调度机构负责对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的情况进行计量,以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共同认可的计量数据及调度记录等为准。 计量数据包括电能计量装置的数据、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压曲线、电网频率等。

第二十条 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各有关电力企业建设相应技术支持系统。技术支持系统主站设在电网调度机构,进行计量、统计等,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发电企业应设立子站,进行查询与信息反馈。

第二十一条 遵循专门记帐、收支平衡、适当补偿的原则,全网统一标准,按调管范围进行辅助服务的考核和补偿,分省结算。 并网管理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作为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全部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费用;其它可以补偿辅助服务的收费
(如自备电厂的容量费等);对所有适用本细则的并网发电厂按电费比例分摊的辅助服务费。 每月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金额以及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的总金额确定后,差额部分由各省(区)发电企业按照电费的比例进行分摊(或返还)。 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为负值)或返还(为正值)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总分摊R等于月度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费用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的差值; iF为第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 N为当月上网发电厂的总数。 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费用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依照并网发电企业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分值计算,每分对应金额均为1000元。 即某并网发电企业结算金额=1000×(∑有偿辅助服务补偿分数-∑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数)+分摊(或返还)费用。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以及其它辅助服务按照调管关系由相应调度机构进行考核和补偿的分值统计。对于机组和开关站由两级调度分别调管的发电厂,调度机构对自己相应调管的部分进行考核和补偿的分值统计。最后结果报西北网调汇总。

第二十四条 由西北网调根据考核、补偿的分值计算出各发电企业每月结算金额。

第二十五条 所有考核及返还或补偿结果按月统计、核对,半年清算,年度结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西北电网调度中心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月并网运行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统计结果。发电企业对考核结果有疑问或者异议,5日内可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网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不能解决的争议,由西北电监局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在统计结果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者,视为认可统计结果,以后不再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西北电网调度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果报西北电监局。西北电监局于每月25日前负责公布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果。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企业与电网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西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西北电监局根据西北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现执行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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