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13〕8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要求,以争创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为契机,充分利用我市光伏产业链完整、太阳能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组织实施十个以上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重点市镇工业园区光伏应用、百项兆瓦级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千户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等“十区百项千户”工程,推进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不断提升光伏发电应用水平,以应用推广和技术创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提高光伏产业整体质量和效益,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光伏骨干企业,力争在国内率先取得产业高端化发展、商业化推广应用、关键技术攻关、配套政策环境等重大突破,将嘉兴建成国家火炬计划新能源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级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和最具投资价值的中国新能源产业城市。到2015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500兆瓦以上,其中市本级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
三、推进原则
(一)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规划,以规划带项目,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系统。
(二)示范先行,加快推广。各地优先考虑在省级以上开发区选择1至2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试点,并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建设。
(三)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围绕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目标,注重政策研究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激励和扶持机制,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技术创新与应用,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四、推广范围
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一)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
(三)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建筑物,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四)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和屋顶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要求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
五、建设模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屋顶所有权单位(家庭或个人)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租赁、合资参股、委托建设等模式进行合作。鼓励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
六、项目管理
(一)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无特殊原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建成投产的,需重新备案。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七、并网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时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
(二)优化并网审批程序。电力部门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补贴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电网企业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电监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报告。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原则上以用户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为主,也可选择全部自用或全部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八、扶持政策
(一)各县(市、区)要做好节能低碳规划,充分利用各类新能源,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应用,对完成较好的地区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严格实行企业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评选“绿色企业”时给予支持。
(三)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四)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电价补贴按照额度管理,按年度分配到各区;各区按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时间和建成时间先后进行排序管理,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先建成先补贴的原则。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屋顶光伏电站为抵押,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独立的信贷支持。
(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经许可的利用滩涂等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发电光伏项目,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级机关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光伏应用,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要及时将2013年~2015年的总装机容量200兆瓦指标分配到市本级各相关主体,加强督查,加快推进,对进展较慢地方的规模指标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工作推进。各县(市、区)要加大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推进力度,按照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光伏屋顶资源统筹机制,加强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及时制订具体推进方案,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明确电量计量和结算办法。由电网企业负责对纳入市本级按电量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并按月与发电企业结算,市财政补贴资金按季预拨给电网企业,每年年终清算。
本意见自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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