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分布式光伏补贴0.82元/千瓦时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政府2016-01-25 14:39:58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分布式光伏补贴0.82元/千瓦时-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近日,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镇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店口镇户籍家庭(电表为居民用电)利用屋顶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贷款投资、自有资金投资),并于2016年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店口镇域内注册的光伏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并网通过验收后,按照每户每千瓦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1万元封顶(补助前500户)。2016年年底前,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规上企业建设太阳路灯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投资主体10万元封顶,以上光伏补贴当年发放。

店口镇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自发电之日起除了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省0.1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诸暨市0.2元/千瓦时补贴(有效期5年)政策外,再给与0.1元/千瓦时(截止2016年12月31日)补贴,此项0.1元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共同平摊分享。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结合我镇实际,为进一步加快我镇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42号)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诸政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新能源示范镇建设目标,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鼓励绿色安全制造,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和产业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优化我镇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至“十三五”末,全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农村光伏发电项目全面启动,推广安装500户以上;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不断提高,发电成本下降明显,全镇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逐步提升。

二、工作措施

1.继续推广屋顶光伏发电,加快行业能源结构调整

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以工业企业为重点,探索规模化投资光伏发电建设试点,建立有效的光伏发电经营模式。优先在工业厂房以及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鼓励发展农村光伏发电,加快农村屋顶光伏建设

在符合建筑条件的新农村中推广农村屋顶光伏发电,协调国家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推进,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提高农村光伏能源的利用能力。


3.积极推广太阳能路灯

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内推广太阳能路灯发电,利用太阳能路灯节省电费的同时,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在农村公益事业中的应用。

三、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

店口镇户籍家庭和店口镇域本地企业及注册地为店口镇域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可享受店口镇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2.投资补助

店口镇户籍家庭(电表为居民用电)利用屋顶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贷款投资、自有资金投资),并于2016年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店口镇域内注册的光伏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并网通过验收后,按照每户每千瓦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1万元封顶(补助前500户)。2016年年底前,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规上企业建设太阳路灯的,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投资主体10万元封顶,以上光伏补贴当年发放。

3.发电补贴

店口镇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自发电之日起除了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省0.1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诸暨市0.2元/千瓦时补贴(有效期5年)政策外,再给与0.1元/千瓦时(截止2016年12月31日)补贴,此项0.1元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共同平摊分享。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店口镇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斯朝阳镇长任组长,朱庭传镇长任副组长 ,经济发展办、城乡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招标办、行政审批服务办、综合行政执法办、社区服务管理办、社会管理办、公共服务办、供电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各领域的应用。

3.加大推广力度

各驻镇站所、村(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推广工作,职能办公室要做好各项手续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光伏发电,积极营造发展氛围,促进光伏发电规范发展。

店口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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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16/01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分布式光伏补贴0.82元/千瓦时

店口镇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6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规定,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自发电之日起除了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省0.1元/千瓦时(有效期20年)、诸暨市0.2元/千瓦时补贴(有效期5年)政策外,再给与0.1元/千瓦时(截止2016年12月31日)补贴,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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