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发改局、财政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29号),加快推进我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按时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光伏发电装机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府办简复第B20141619号)简复单精神,现就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资金补贴时限。对2014至2015年内建设并完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月起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
二、补贴标准。按(杭政函〔2014〕29号)相关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从每年的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安排。
四、补贴资金申报程序。需要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投资主体于每年4月30日、10月30日前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后附申请表),并经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联合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申请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办理一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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