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采购本地产品。鼓励优先采购本市内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对在市域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其向市内生产企业采购的产品,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奖励。
(六)鼓励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鼓励大型商场、大型房产、大型企业等建筑物实施光电一体化建设。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车站等大型公共设施,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七)加大对高能耗企业的推进倒逼。对单位能耗排名靠后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综合“退低进高”等措施,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推进倒逼。光伏上网电量不纳入全市有序用电负荷分配指标,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三、鼓励项目融资
(一)鼓励引进各类投资基金。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创投、风投公司投资光伏发电。鼓励银行加大对光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纳入市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二)鼓励民营担保公司为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出现损失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最高限额100万元。鼓励金融产品创新,通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基金、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业务,给予1%以内的贴息补助。
四、其它
(一)本政策扶持对象主要为桐乡市域内实施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项目的申报及认定工作由经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光伏发电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交叉时,按从高或从优享受。
(三)对申报取得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政策以鼓励发电、屋顶出租和采购等为主,不再享受“一奖双补”中的投资奖励。
(四)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等违法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取消奖励。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4年底,遇国家光伏政策作重大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六)本意见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特别声明:索比光伏网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凡来源注明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的内容为索比光伏网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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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