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大全能源(SH:688303)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兵 08 民初 1 号)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要求公司赔偿因违约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19.5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指出,新疆贤安和新疆登博为关联企业,均为被告提供方硅芯加工服务,即由大全能源提供多晶硅料,新疆贤安负责硅棒拉晶,新疆登博负责硅芯切割。大全能源于2022年1月与两者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大全能源将其厂房租赁给新疆贤安做拉晶生产厂房使用,并采用委外加工的模式将硅料计重后交由新疆贤安及其关联方进行硅芯加工。同时约定,在 新疆贤安及其关联方确保按照各自在合同约定数量和交付日期向大全能源交付方硅芯,并确保符合大全能源的质量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当新疆贤安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3,349万元及以上时,大全能源及其关联公司对新疆贤安及其关联公司负有独家采购义务。
2022年7月,大全能源与新疆登博签署《年度合同》,约定大全能源委托新疆登博进行硅芯切割并安排硅棒拉晶,具体硅棒拉晶工作由新疆贤安实施,《年度合同》项下的硅芯委托加工费均由大全能源与新疆登博结算。
新疆贤安和新疆登博认为自《年度合同》有效期(2023 年4月30日)届满后,大全能源未与新疆登博续签新合同,且自2023年4月19日起,大全能源未再向新疆登博下达采购订单,其有理由认为大全能源及其关联方已自行转向与其他供应商合作,构成对《业务合作协议》 的根本性违约,故于2023年6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新疆贤安与大全能源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大全能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8,764.61万元等诉讼请求。
2023年9月,新疆贤安和新疆登博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赔偿金额由38,764.61万元增加至195,853.69万元。因诉讼标的超过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同月作出移送管辖裁定书,将本案转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判。
大全能源表示,本次诉讼系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诉讼 纠纷。 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聘请专业律师对原告诉请合理性、证据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大全能源认为本次诉讼新疆登博非为《业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新疆贤安和新疆登博于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请求和金额,系其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最长存续期内新疆贤安和新疆登博的合并预期利润匡算得出,不代表《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额或其实际损失。
大全能源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按照《业务合作协议》、《年度合同》的条款与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对前述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公司对新疆贤安和新疆登博主张不予认可。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以澄清事实真相, 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大全能源进一步指出,本次诉讼合计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0.24%,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直接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当期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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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大全能源(SH:688303)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兵 08 民初 1 号)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新疆贤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