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强:节能产业困境待解
《董事会》2013-03-14 10:47:48
节能服务公司自身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困难等压力,也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普遍感到做业务很辛苦
现任新华都(5.35,0.05,0.94%)商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国家发改委能源价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能源安全全球议程理事会主席
我国“十二五”能源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控制在40亿吨标准煤左右。一般而言,能源总量控制需要通过节能和改变产业结构来实现,改变产业结构三年中见效应该很难,所以节能方面需要更大的努力,预计今年政府可以会出台更多政策支持节能。
我国早在1996年就开始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模式,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真正为大众了解、出现大规模扩张还是在近几年。中国节能减排任重而道远,在能源市场发展空间良好的前提下,任何服务于节能的项目前景都会不错,参与者一致认为节能会发展为新兴产业。然而目前,节能服务领域项目偏小,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单位规模不大,决定了企业的实力和信誉环境都一般,彼此常常互相不信任。例如,节能单位怀疑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而节能服务公司自身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困难等压力,也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普遍感到做业务很辛苦。不幸的是,这些问题常常为融资机构(银行)所担心,银行能够直接提供贷款的可能性不大。
相比之下,一些节能设备公司走在了前面。他们从更换适用节能设备入手,积极与企业接洽,既卖设备,同时充当节能服务公司的角色,卖设备的动力更大一些。
合同能源管理的动力是双赢(多赢)与节能,合作形式可以多样,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信誉和融资问题,也就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力和节能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因此,解决问题就可以从这里着手。在合同能源管理还未发展为产业时,关注点不应在于它以什么形式出现,而在于是否可以取得节能的实质效果。
国际经验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从起步到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产业引导。但是,合同能源管理目前没有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和扶持。比如说,节能作为政策支持的产业,由于其典型的先投入、后受益的特点,在现行税收制度下纳税负担比较重,没有得到区别对待。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出资做项目承担了风险,如果他们需要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风险更大。所以,节能服务公司的信誉至少在开始时,应来源于强大的背景支持(如政府的支持、大公司的实力支撑等),即使节能服务没有完成,也有人能出来对后果负责,不至于半途而废。
虽然政府对节能有多方面的政策和技术支持,《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也为在中国的具体条件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了一些经验,但中国节能服务公司毕竟还是处于早期发展中的产业,没有比较成熟的行业规范,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这些都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以避免目前比较混乱的状态,这也是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持。
对国内大型企业来说,可以率先考虑建立起自己的至少是服务于本集团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型企业的优势在于整体实力强,融资比较容易,可以解决信誉和融资问题。这些企业可以将比较繁琐的节能工作交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还可以同时承担企业外的节能项目,既培养了队伍、锻炼了人才,又能在项目中总结出优良的管理经验。这样一来,没有信誉和融资之忧的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项目为导向,节能效果会很好,同时可以为社会做出节能榜样,这也是大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此外,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节能资金仅限于支持一般企业的节能项目。如果能把节能服务公司列入其支持范围,政府的背景和资金支持至少可以部分解决他们的信誉和融资问题。节能服务公司具有节能资金再造血功能和扩大节能再投资功能,也可以放大节能资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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