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配售电企业彼时应运而生。配售电企业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也称之为第二类售电企业或增量配电网企业。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对配售电企业提出了在“双碳”目标下的新要求,即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与此同时,我国提出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作为电力系统中的新军以及用户侧业态融合发展的主力军,配售电企业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配售电改革在“双碳”目标下的新使命
新型电力系统是基于社会经济产业升级与低碳用能模式的彻底转变,它不仅需要大规模建设与接入新能源,也需要高效、安全、低成本地使用新能源,同时也要有相适应的电力体制机制为其保驾护航。由于既可接入新能源,又直接面向用户消纳,配电网当仁不让地成为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主要力量。与一般配电网不同的是,增量配电网调度相对独立,交易边界与计量边界更清晰,具备探索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新型配电系统更为有利的技术环境与体制机制环境。
回顾这几年配售电发展历程,其改革意义和价值也在不断升华。改革伊始,配售电改革主要意义集中在打破电网投资垄断,以标尺竞争的方式提升配电网业务的投资效率,全面提升配电网的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综合能源服务业务的兴起,配售电又成为了切入用户侧综合能源服务的有效方式,以增量配电网为载体与用户直接交易并消纳区域内的光伏、天然气等各类分布式能源,能有效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双碳”目标提出后,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目标,建设、接入更大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全面降低配电网用户的碳排放,促进用户低碳、经济地使用新能源,是当下配售电改革的新使命。
把握“双控”内涵,服务“双碳”战略
实现“双碳”目标需要具体的约束性与激励性政策,而“双控”工作则是当下最有代表性的政策工具。具体而言,“双控”又分为能耗“双控”与碳排放“双控”。“双控”作为“双碳”目标的政策手段,其本质是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科学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电力消费是用户能源消耗与碳排放核算的主要源头,作为直接面向用户提供电力的主体,配售电企业只有深刻理解“双控”内涵,才能有效满足“双碳”目标下用户的实际需求,为用户创造更多绿色低碳价值。
能耗“双控”指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碳排放“双控”指碳强度和碳排放总量控制,考核对象既可针对一定区域的GDP,又可针对企业用户。追溯能耗“双控”与减碳工作的关系,其起源恰是我国对于国际社会自愿减排的承诺。2006年在气候谈判的过程中,中国主动提出了第一个自愿减排目标,即2010年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下降20%左右,我国在“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把单位GDP能耗降低作为约束性指标。因此,能耗“双控”目标本质仍然是对碳排放的控制。过去十几年,能耗“双控”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的外部环境下,能耗“双控”也逐步显示出其不适应性:一方面是颇具争议的原料用能;另一方面,近些年可再生能源的大力发展以及未来可预计的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能源消费量与碳排放量的相关性将越来越小。
结合目前能源消费结构以及变化趋势,碳总量考核意义大于能源消费总量,能耗强度和碳强度则相互补充。碳总量反映的是碳排放绝对量的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场景下,能源消费总量高低并不能代表碳排量的高低,且在GDP作为变量情况下也无法与能耗强度挂勾;能耗强度反映的是生产活动对于能源使用效率的问题,无论是否存在绿色能源替代,提高效率、降低能耗强度都是节能提效的重要措施;只有在能耗强度降低的基础上,加上低碳能源替代,才会让碳强度指标具备实际考核意义。因此,当以节能为目标的能耗“双控”并不能完全达到初衷时,就需要重视对碳排放“双控”的考核。但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需要一定时间,对配售电企业而言,认清能耗“双控”与碳排放“双控”内涵与关系,才能因地制宜制定企业发展策略,服务好“双碳”战略背景下地方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促进用户低碳用能的发展策略
相比配售电企业,能耗“双控”与碳排放“双控”对区域内生产用户特别是高耗能和控排企业用户影响更大。区域用户获取低碳电力的需求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减少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确保企业完成能耗指标;二是降低碳排总量与产品碳强度,应对碳排放考核的同时,提升产品竞争力。“双碳”目标下,用户用电需求已经从安全、经济两个维度转变为低碳、安全、经济三个维度,显然这给所有供电企业都带来挑战。配售电企业相比其他供电企业或者一般售电企业,却拥有更大优势:一是其第二类售电公司的身份,既能够供电,又能够市场化购电与售电;二是电改政策决定了接入增量配电网内部的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电站能够没有任何障碍地与用户交易与结算;三是电流电压监测、电表计量、电力购售电合约、用户报装等能源数据能够成为配售电企业开展用户节能、碳管理等综合能源服务业务的基础;四是因拥有相对独立的计量和核算边界,能够清晰测算区域内绿电使用情况,便于政府对其单独考核与奖励。
基于上述优势,配售电企业在“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这一定位下发展策略如下:
(一)积极接入可再生能源,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配电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不仅对配售电企业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增量配电网大规模发展和消纳可再生能源奠定了政策基础。由于不需要考虑外部电网的输配电价,在增量配电网内大规模消纳可再生能源对于提升增量配电网经济性、降低网内用户用电成本具有显著效果,同时以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增量配电网又是对新型电力系统最好的支撑。
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必须以经济低成本的方式解决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带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专家学者提出源网荷储一体化的解决方案。虽然增量配电网并不是源网荷储一体化必须的技术条件,但增量配电网却是局部区域内高效实施源网荷储互动的有效载体。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在工业负荷大、新能源条件好的地区,支持分布式电源开发建设和就近接入消纳,结合增量配电网等工作,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建设。通过增量配电网内的用户负荷与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与互动,利用储能设施进行平衡调节,这种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模式减少了电源长距离传输的电网建设成本与输送网损,还能以类似虚拟电厂的技术特点对外部电力系统进行功率支撑。如此一来,配售电企业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为以新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贡献了经济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二)开拓市场化绿电交易业务,满足区域低碳用电需求
对于不具备大规模接入可再生能源(含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增量配电网,应充分发挥售电公司市场化交易的优势,通过绿电采购方式消纳外部的可再生能源。2021年8月《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意味着我国正式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定义和交易方式。但绿色电力交易刚起步,相关交易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绿电市场与外部市场也有待进一步衔接,配售电企业需要提前做好规则学习和趋势研判,逐步开展市场化绿电交易业务,以彻底满足区域内用户的绿电需求以及配电网低碳发展需求。
(三)以降碳为目标,创新低碳综合能源服务
过往仅以降低用能成本为目标的综合能源服务为用户带来的价值有限,用户接受度并不高。而在国内碳排放政策性约束以及产品出口遭遇碳税和碳强度要求的市场压力下,用户更加重视低碳能源供应方式。通过配电网切入用户侧综合能源服务,是多数配售电企业选择的主营业务之一。以前由于用户对综合能源服务价值认知有限,也导致了一些配售电企业在推广节能、屋顶光伏等综合能源服务业务时吃了“闭门羹”。而如今,碳中和以及“双控”压力已经深入用户认知,以低碳为目标的综合能源服务有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通过节能提效帮助企业应对能耗“双控”,并结合用户内部绿电生产和增量配电网绿电供应降低企业碳排放和碳强度,同时在供电服务基础上探索碳资产管理业务,全面解决用户低碳需求。
(四)以“双控”为导向,利用激励性政策获取更多能耗指标
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仍需一段时间,当下各主体仍然要面临能耗“双控”的考核。配售电企业帮助地方经济应对“双控”考核拥有天然有利的政策环境和技术条件。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指出,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并同时指出,超额完成消纳量不计入“十三五”能耗考核。配售电企业作为被考核主体,同时也享受被考核的激励性政策。以配电区域作为考核边界能够清晰统计出区域内部绿电消纳权重,在配售电企业大规模接入可再生能源、同步开展绿电采购的措施以后,可大幅提高内部绿电消纳权重,甚至达到百分之百。由此可见,以政策优势和技术优势化解“双控”能耗指标压力,配售电企业大有可为。
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彻底激发配售电活力
配售电改革激励社会资本参与配售电投资,并且是未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仍面临不少困难。应进一步完善配售电企业的保障性政策,例如对还存在争议的新能源接入、配电价格机制等问题,以及如何针对配售电区域作为边界考核“双控”等问题,应进一步出台细则,以彻底激发配售电改革助力地方经济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活力。
(二)内外兼修,积极探索零碳配电系统
除重视绿电接入、绿电采购、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等外部降碳措施外,配售电企业也应重视内部降碳工作。内部降碳工作主要指减少配电网运营层面的碳排放。电网企业运营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配电网运营网损和六氟化硫排放。对于运营网损而言,应持续优化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对于六氟化硫排放而言,做好六氟化硫回收工作,或尽可能使用六氟化硫替代品设备。此外,需重视碳核算工作和企业碳排放监测工作。碳核算工作可以为增量配电网企业制定减碳计划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而碳排放监测计划可以明确排放核算的每一个参数的获取方式,可以规范企业内部数据质量控制流程,确保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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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力系统是基于社会经济产业升级与低碳用能模式的彻底转变,它不仅需要大规模建设与接入新能源,也需要高效、安全、低成本地使用新能源,同时也要有相适应的电力体制机制为其保驾护航。由于既可接入新能源,又直接面向用户消纳,配电网当仁不让地成为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