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川环办发〔201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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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异地非法转移倾倒
四氯化硅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近期,全国发生多起四氯化硅废液异地非法转移、倾倒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并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对多晶硅行业的环境监管,从源头控制污染源,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按照环境保护部通知(见附件一)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异地非法转移、倾倒四氯化硅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11年9-10月。其中,9月为各市(州)环保部门自查阶段,期间,省环保厅将在各市(州)环保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成立固废、污防、监察三部门联合检查组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抽查、核查。请有关市、州环保局做好迎检准备。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四氯化硅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标识设置、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台帐、管理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备案及四氯化硅废液的去向,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对于无处置资质的单位督促其按规定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多晶硅行业的环境监管
对辖区内多晶硅(包括三氯氢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环评手续,以及环评中对企业利用、处置四氯化硅的具体要求,并据此进一步检查核对每单位产品四氯化硅的产生量、回收利用量、处置量以及处置方式、去向等。同时,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联电子〔2010〕137号),对多晶硅(包括三氯氢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等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对于多晶硅(包括三氯氢硅)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行逐项检查,并建立日常环境监管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对于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多次违法违规的企业,一律立案查处,并采取挂牌督办、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坚决予以处理。
(二)加强对四氯化硅回收利用行业的环境监管
对辖区内涉及回收利用或处置四氯化硅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上述企业的底数。全面掌握处置利用企业四氯化硅的来源、运输方式、承运单位、回收利用或处置量,以及回收利用、处置的工艺等,并建立台账,做到“一企一档”。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针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置、倾倒四氯化硅往往多位于较偏僻、隐蔽的荒沟、排污渠、河流附近的情况,各地要全面加强对辖区敏感点位、区域的环境风险排查及环境监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风险意识,借助12369环保举报热线,充分发动、依靠群众进行监督,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四)加强对四氯化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
辖区内有涉及四氯化硅企业的,以及涉四氯化硅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的市、县环保部门,要制定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企业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从源头消除环境隐患。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启动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应对,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
(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四氯化硅均负有监管职能。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加强部门联动,对多晶硅及四氯化硅从生产、存放、销售、运输以及最终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信息上报
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将所辖区内涉及四氯化硅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方式、处置去向,以及检查落实情况于2011年9月底前报送我厅。如检查发现没有四氯化硅产生或处置的市、州环保局,也要上报检查落实情况。
联 系 人: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王文川
联系电话:028—86110374 传真:028—86198698
邮箱地址:122624266@qq.com
附件:
1、《关于坚决遏制危险废物异地非法倾倒多发势头的通知》(环办[2011]97号);
2、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异地非法转移和倾倒四氯化硅废液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3、四氯化硅产生、处置企业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四氯化硅 专项检查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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