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6]413号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吉林省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改革引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电力运行调节工作,力争在推进落实电力体制改革上有新作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电力供需形势
(一)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电力供需形势监测工作。要充分认识经济运行新常态的内涵,准确把握电力需求走势,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监测精度,提升监测水平,加强对重点行业、产业集聚地区用电的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积极和气象、水利等部门联系,及早把握天气、自然灾害对电力供需的影响;强化对水电来水、火电存煤、天然气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加强对风电、光伏发电出力的预测。积极做好月度监测分析和电力电量平衡预测,请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2016年发电、用电和送受电情况,做好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填写附表并形成分析报告;请有关电力企业总结2015年建设、生产及运营情况,对2016年电力生产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并做出分析预测报告。
(二)行业协会、电力企业应主动配合做好电力供需形势的预测和分析工作。电力行业协会要加强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和统计分析报告。电网企业要做好月度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及时提出有关建议。发电企业要加强生产运营情况监测分析。
(三)发挥机制平台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电力厂网协调例会机制、电力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等平台的积极作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和研究政策,共同做好电力运行调节工作。
二、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商能源建设主管部门优先预留规划内可再生能源的年度发电空间,鼓励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合理确定纳入优先发电的机组类型及优先顺序。明确并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接受外来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奋斗目标实现。电力企业要加强配合,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出力预测水平,减缓电力电量平衡压力。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企业,严格落实优先购电制度。通过提高负荷监测分析和控制能力、建立市场化的电力应急响应机制、实施有序用电等方式,优先保障一产、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以及居民生活用电;根据本地区用电实际,合理确定优先购电电量规模及优先顺序。统筹考虑优先购电电量与发电量计划的关系,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时,保留的计划电量规模应不低于优先购电电量规模。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积极推进直接交易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局派出机构,坚持市场化方向,以电力直接交易为抓手,扩大交易规模、规范交易方式,还原电力商品属性,促进经济稳增长。各地直接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应在2015年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可根据对应用户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本地工业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扣除发电容量;积极探索交易方式,鼓励各地尝试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相结合进行交易,为建立完善电力市场积累经验,并研究建立市场化的电力平衡机制。中发9号文件印发后新核准的煤电机组,电量原则上以市场交易为主。
四、制定平衡方案,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推进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有效减少弃水弃风弃光,助推绿色生产。综合考虑燃料供应、设备健康水平、机组参数、脱硫、脱硝、供暖等因素,推动低污染、高效燃煤发电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高污染、低效燃煤发电机组。鼓励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落实发电量原则上奖励200小时的政策。积极推动替代发电,发电计划确定后,组织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撮合等方式实施替代,促进节能减排。
五、积极研究,推动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800号)要求和省级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抓紧研究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积极尝试适合本地发展需要的市场模式和实施路径,扎实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落地实施。
一是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相关工作。有关省份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要求和试点方案内容,积极推进试点。其他可再生能源消纳矛盾突出地区,也可参照文件精神研究本地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二是抓紧开展交易机构组建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抓紧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明确交易机构组织形式,拟定组建方案。
六、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
(一)认真组织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电网企业考核工作。电网企业要及早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有关项目,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具体项目要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和我委沟通。
(二)总结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试点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接受正式考核验收。有关电力企业要配合做好试点总结和考核验收工作。
(三)创新机制,推广需求响应。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借鉴试点实践和国际经验,继续组织实施需求响应,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保障电力供需平衡。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尖峰电价或季节电价,为实施需求响应建立长效机制奠定基础。研究通过电能替代等方式科学增加用电,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及应用。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投入力度,完善平台功能,挖掘数据潜力,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推进。
七、做好行政执法和相关法规修订工作
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有关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减少外力破坏事故发生;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危害电网安全、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地方性电力法规体系建设,为电力运行调节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配合我委开展有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
附件: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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