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消纳的政策
1、《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文 号:国能新能〔2016〕54号
发文时间:2016年2月29日
主要内容: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予公布。鼓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
2、《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发改能源[2016]625号
发文时间:2016年3月24日
主要内容: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落实该小时数,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根据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相应机组按影响大小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补偿费用。
3、《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 号:发改办运行[2016]863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5日
主要内容: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三省的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4、关于调查落实光伏发电建设条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文 号:国能综新能〔2016〕276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5日
主要内容:已发生弃光限电或存在风险的地区向我局报告所采取的解决弃光限电的措施,作出2016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后不会发生弃光限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承诺,并附上省级电网企业关于全额消纳光伏发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意见。
已申报光伏领跑技术基地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基地所在地政府,落实基地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并作出全额消纳的承诺(建成后弃光率不超过5%),同时确认基地所选场址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
对不能作出相关承诺或者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将暂停下达该地区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待光伏发电建设运行和市场条件有效改善后另行研究。
5、《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文 号:国能规划【2016】115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14日
主要内容:各区域电网公司要统计本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关键参数,并向国家能源局汇报。
二、光伏扶贫相关政策
1、《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文 号:国能综新能源【2016】280号
发文时间:2016年5月5日
主要内容:内容较多,略。
2、《关于做好2016年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文 号:冀发改能源〔2016〕543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重点在4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燕太特困片区县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计划今年通过光伏扶贫解决贫困人口不少于4万人,拟建设光伏扶贫电站200万千瓦,原则上每个贫困县建设光伏扶贫电站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由各市统筹平衡。
按照扶贫电站与商业电站1:2.5比例建设扶贫工程。其中:光照资源较好的II类资源区(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扶贫标准为1万千瓦扶贫电站扶贫1000人,其它III类资源区扶贫标准为1万千瓦扶贫电站扶贫800人。两类资源区项目均要落实相应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障每人享受到连续20年、每年3000元的光伏扶贫收益。
3、《山东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文 号:鲁扶贫组发〔2016〕3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2016年至2018年,通过3年集中组织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力争惠及1000个扶贫工作重点村、10万个贫困户。省级发改部门每年从中优选2—3个县(市、区)作为光伏扶贫示范县。
要建立健全政府补助、社会帮扶、金融支持、帮扶单位和用户出资等多途径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用好金融机构中长期低息贷款和小额扶贫贷款特别是“富民农户贷”鼓励各级帮包单位积极筹措资金。
4、《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6日
主要内容:各设区市于6月30日前将各县方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抄报省扶贫和移民办。
各级政府要整合现有产业扶贫资金、“产业扶贫信贷通”支持政策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统筹解决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政府筹措资金可拆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利用贷款建设的项目,也可以贴息方式等对项目进行补贴,贴息年限和额度按扶贫贷款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统筹安排。
光伏扶贫项目优先列入全省光伏建设计划、优先享受财政度电补贴政策、优先享受电网并网服务、优先享受金融优惠支持。
三、2016年项目规模
由于国家的规模指标还没有出,各省都未出项目目录。仅有2各省可以推测一下容量。
1、《关于公布关系光伏电站储备项目名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省能源局
文 号:桂能新能〔2016〕12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21个项目,91.3万kW。除1个分布式、1个普通项目外,均为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地类以“一般农用地”为主。
根据上文提到的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拟建设光伏扶贫电站200万千瓦,并按照扶贫电站与商业电站1:2.5比例建设扶贫工程。则商业电站的规模预期为500万千瓦。再考虑到不受规模指标限制的屋顶光伏电站,预期总规模肯定超过700万kW。
四、项目管理政策
1、关于印发《西蔵自治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西藏发展改革委
文 号:藏发改能源〔2016〕253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6日
主要内容: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取得我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未核准的项目,视为已各案项目,项目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相应工作,已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尚未取得同意的项目,项目単位位当按照办法补齐手续后申请备案。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区并网光伏电站技术审查。住建、国土、环保、水利、文物、安监等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监督管理。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太阳能发展规划和自治区能力、电力、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编制自治区太阳能发展规划和重点区域光伏基地(园区)规划。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编制全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实施方案中的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取得备案文件,落实项目前期相关手续、通过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单位技术审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电站项目应按所有前期手续中最后一个手续出具的时间顺序排列,纳入年度实施方案。
项目单位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包括投资主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并由项目所在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自治区能源主顾部门负责手里项目单位备案申请,审核同意后,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
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落实城乡规划、土地、压覆矿产、压覆文物、地址灾害、环境影响、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电网接入、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
2、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能源局
文 号:赣能新能字〔2016〕41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2日
主要内容: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权限已下放至设区市管理,各设区市不得盲目备案。对结合光电建筑一体化的屋顶分布式项目优先备案; 20MW以上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在备案项目前应先与我局衔接落实建设规模,落实规模后再予备案。
各地备案文件不作为自动获得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将组织各设区市上报年度计划,在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计划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后,分解下达全省年度预分配建设计划。年度预分配计划当年有效,当年项目未建成并网,预分配计划自动作废。
2016年起我省将大力推进光伏扶贫工程,优先安排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计划。
省级度电补助目的是支持省产光伏产品的推广使用。对已取得年度预分配计划但未按规定使用省产产品的项目,不得享受省级度电补贴,但可以享受国家度电补贴。请各地加大省产光伏产品的推荐力度,加大省产光伏产品使用力度,我局也将在后期的目录审查中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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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是个密集的行业,各个国家部委、各省的政策跟走马灯一样,让人眼花缭乱。为大家简单梳理了一下2016年后的政策,包括国家级和省级,不包括地市级及以下,希望能有助于大家看清。 一、关于消纳的政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