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经体[2016]789号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同意新疆兵团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附原文)

国家发改委2016-04-26 09:05:51 发改经体[2016]789号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同意新疆兵团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附原文)-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发改经体[2016]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报来《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将兵团十三师配售电区域列为国家售电侧改革试点的请示》(兵发改能源发〔2015〕6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请根据修改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附后)做好改革实施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为推进全国面上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地区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相关方面的协调沟通,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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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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