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概况
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在北纬34度25分至38度23分、东经114度36分至122度43分之间,东西最长约700公里,南北最宽约420公里,陆地总面积15.67万平方公里。山东属于暖温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雨量集中,四季分明,多年平均气温在13℃左右,无霜期一般为174~260天,年平均降水量在600~750之间。山东省日照时数变化范围为2200~2800h之间,大致呈西南~东北逐渐递增的趋势。其中,半岛的中东部和鲁北大部分地区在2600~2800h;路南最少,大多在2200~2400h。日照时数的季节分布式是春季最多,夏季次之,冬季最少。山东省山东省的太阳能资源的水平面年总辐射量在1400~1550kWh/m2之间。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1、国家政策
我国发展太阳能光伏以来,光伏电价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我国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以下简称3044号文)确定的。根据该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以前备案并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项目,上网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中的价格执行。
此外国家给予分布式光伏项目补贴,补贴电价政策是根据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确定的。
光伏电站: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自2016年起逐步下调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根据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3044号文,国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比如大型公建、农业设施等,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了新的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山东地方政策
2016年2月5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044号文件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6〕7号),提出:“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程序、管理办法支付电费,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该通知标志着山东正式终止光伏补贴。
三、经济性评价
山东省属于Ⅲ类资源区,年满发小时数在1000h-1200h左右。
1、光伏电站项目
山东省属于Ⅲ类资源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kWh。假设项目单位造价为8000元,装机容量10MW,年利用小时数108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347%之间,投资回收期在10.22年之间,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具体见下表。
2、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选择三种模式(国家补贴为20年):如果选择“全额上网”方式,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5元/kWh;如果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国家给予0.42元/kWh的电价补贴,上网部分按照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收购;全部“自发自用”,则电价为售电价格、国家电价补贴价格与省级补贴之和。根据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项目电价采用一般工商业电价:0.7639元/kWh,项目装机容量为1MW,单位造价为8000元,满发小时数105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6.97%之间,不满足投资收益具体见下表。当单位造价降低至7400元,或满发小时数提高至1130小时以上时,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超过8%,满足投资要求。
四、备案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有关规定,光伏项目由各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根据山东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5〕527号)明确了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备案、备案变更、开发建设管理等问题。
——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山东省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发改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具体参照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有效期限等要素。备案文件应及时抄送省级发改、财政、物价部门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作为申请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的基本条件。
——项目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各市发改部门是本市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管理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国家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管理工作,根据省级分解下达的建设规模指标,结合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落实情况,优选确定纳入国家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项目名单。要建立健全建设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国家新增光伏电站项目,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深化前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土地、环评、规划等建设条件,特别是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市场。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开工建设,及时跟进、了解、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我委将对各市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已安排建设规模执行情况将作为下步安排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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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概况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在北纬34度25分至38度23分、东经114度36分至122度43分之间,东西最长约700公里,南北最宽约420公里,陆地总面积15.67万平方公里。山东属于暖温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雨量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