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补贴率被裁定为19.62%。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全球出口贸易最多的国家,对出口的依赖程度很大。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商品出口国外,将企业向海外发展,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但为了给我国出口企业营造尽可能安定的国际贸易环境,对待贸易争端,我们尽可能通过和谈的方式进行解决。
但是,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量巨大,出口国家之多,就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一事,如若不采取一些有利的反制手段,难免会引起其他国家效尤,后果不堪设想。
一、反制措施的目标与手段
1.1、反制措施的目标
很多年来,我国对欧美国家出口量巨大,在振兴其经济方面作用不容忽视,但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缓慢,欧美市场需求疲软,贸易争端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比如:起诉华为、中兴,对华电信通讯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最为不解的是,欧盟贸易委员会是在欧盟电信设备制造企业一致、强烈反对下,在没有通知我国相关厂商出席的情况下执意发起的,这难免让人怀疑其真正动机。
但是,不管是它们真的是为了保护本国新兴产业和企业,还是企图通过对我国光伏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来转移国内矛盾,亦或是逼迫中国承认欧盟的出口产品准入条款,我们都必须借助WTO争端解决机构,争取自己合法权益,保证中国光伏厂商稳定的出口环境。对待欧盟贸易委员会如此执意的决定,如果不及时采取强有力的反制措施给予还击,难免会使得其他国家纷纷效仿,自此引发的连锁反应会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
1.2、反制措施的手段
(1)借助WTO
争端解决机构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之初就本着较强的技术性、严格的法律性、公平公正的使命,为贸易争端中相对较弱的一方提供国际上的救济、解决之道,它从经济的层面,利用多边规则解决贸易争端,是处理各个成员国贸易纠纷的一种很有效的途径。在欧美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我国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在直接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借助WTO争端解决机构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降低贸易损失不失为一种良策。
我国政府在借助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贸易摩擦问题,维护本国光伏厂商合法权益时,通过对WTO相关规则进行讨论研究,帮助其进行补充和完善,为全球各个国家更好的服务,同时也能推动各个成员国改善各自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律法规,逐渐消除这种新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此外,再利用WTO争端解决结构化解贸易问题时,能够让更多的国家认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承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经济成果。譬如,关于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问题等是否存在政府政策补贴问题,如果能够凭借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解决办法,并对类似出口问题裁定结果予以肯定,不仅有助于欧美各国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且还可以极大提高我国光伏出口厂商的海外市场环境和法律诉讼地位。
(2)到海外投资建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年,中国对于世界光伏产能的供给约为35GW,约占全球总供给的五分之三,相比于产能供给,在光伏产能消费层面,2011年全年的光伏机组装机量只有24GW,这样看来,仅凭中国的所提供的光伏组件产量满足2011年全年的国际消费都绰绰有余。面对全球光伏产能整体需求乏力的境况,加大海外光伏发电站建设,不仅可以使我国光伏企业暂时规避出口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而且还能消耗多余产能,提高海外市场占有能力。
目前为止,我国光伏产业大概有25GW的过剩产能,光伏厂商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反倾销调查,淘汰落后产能,减轻企业运行负担,不得不将部分业务转移到国外,这样尽管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能够起到避免非关税贸易壁垒,缓解我国屡遭欧美国家反倾销调查的被动局面的作用。
欧美国家对于光伏产业的补贴方式与我国截然不同,它们主要是对位于产业链终端的光伏产品应用部分的补贴金额很高,所以国外的光伏发电站的规模和数量比我国也数量巨大,其盈利能力也高于我国。我国是对生产环节进行补贴,从补贴的方式来看,这样就造成在光伏产品生产环节的产能过剩,而市场消费能力不强。此外,投资海外光伏电站相比于生产光伏电池组件的收益更为可观,这样就会给我国的光伏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为自身形象增色不少。
(3)适时对欧美出口商品进行“双反”调查
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的发展都离不开中国,中国国内消费潜力巨大,对国外商品的购买能力很强,中国完全有能力凭借各方面的反制措施对欧美国家进行全方位的反击。我国也拥有大量各个国际贸易大国的国家债券,也有很多的国家在发布融资债券时希望获得中国的青睐,所以我们在贸易争端中能采用的反制手段越来越多,可利用的空间也日趋增大。
在欧美国家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我们也可以适时地对其相关产品进行“双反”调查,做到以此之道还施彼身,这样不仅威慑欧美国家频繁的对我国反倾销调查,还可以从欧美国家应对来自中国的“双反”调查的反制措施中汲取经验,可谓一举两得。
1.3、反制措施的主要内容
1.3.1、运用“报复性”反倾销策略
在中欧光伏贸易争端中,受欧债危机影响深重的欧盟今日不同往日,欧洲经济的振兴不得不依赖来自中国的帮助,支持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双反”的法、意、葡等国欧债危机程度更严重,对中国市场的需求更强烈,这就给我们“因地制宜”、适时而动、分别看待、各个击破提供了难得机会。
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国内消费的来自欧洲的葡萄酒有55%来自法国,12%来自于意大利,2012年全年消费红酒数量为2.8亿升,其中法国、意大利就提供1.5亿升和0.3亿升之多。由此可见,法、意两国对我国红酒消费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如果失去中国市场,对其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
我们可以对法、意两国的葡萄酒发起“双反”调查给以还击,用于震慑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的不当行为。此外,受欧债危机影响,欧盟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出现半停滞状态,如果这时从对欧洲农业、农民关系密切的葡萄酒入手,会激起法、意民众的强烈意识,增加其对政府的不满,直接对欧盟各国进行施压。
虽然西班牙、德国也是中国葡萄酒欧洲市场的重要进口国之一,但是相比起法国、意大利来说,进口量略低。在2013年全年的红酒消费量4.3亿升中,它们的消费量仅有0.2亿升和0.03亿升,占比对于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量来说微乎其微。如果想凭此来反击西班牙和德国,可以说是收效甚微。但是,进口自德国的汽车在我国从欧洲进口数量中比例很高,金额巨大,而且进口汽车产业链集中于德国本土,对其进行“双反”调查,不会影响到中国国内使用其作为中间产品企业的发展。
1.3.2、调整补贴结构
对于光伏产业的补贴政策,正如第三章分析的那样,中国主要是使用租地优惠、减免所得税以及商业银行低息贷款等手段在光伏产品生产环节给予补贴,造成产业链上游产能大量闲置,在对光伏产业链下游的消费市场又缺少支持力度,致使光伏发电站规模和数量都远不能消耗多余产能。尽管我国在2012年也曾颁布过“金太阳工程”和“分布式太阳能发电”规划,但是出于对市场估计不足,缺乏相应的应用经验和管理,本来意图是刺激消费市场的政策又变成了对生产环节的补贴。
由于这些补贴都是国际贸易中反倾销调查中的可诉范围,欧美国家不免以此来向我国出口企业发难。由于没有考虑到我国东西部地区收入差异,2011年颁布的光伏上网发电补贴政策没有明显收到预期的效果。尽管西部地区适宜大面积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但是较高的发电成本降低了西部消费者的安装热情。值得欣慰的是,这项措施的出台对消费市场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2011年全国光伏机组安装量增长幅度超过310%,是2010年3倍多。
总的来说,欧美国家在光伏发电应用领域比我国起步早,经验丰富,我们可以依照它们在上网电价补贴、低息贷款融资、光伏电站补贴、光伏并网发电量净计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光伏产业发展需求的消费市场补贴政策,力求产业补贴政策差异化,所得税减免形式多样化。调整补贴结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模式畸形的状况,使整个光伏产业链条更趋于完善。
1.2.3、转销国内市场
中国国内光伏消费市场容量巨大,光伏厂商须对其予以高度重视,要对光伏应用领域及消费市场进行充分细致的考察与分析,根据城市和农村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需求条件逐一分类,区别对待,以增加光伏产品本土拓展能力,极大挖掘国内市场的消费潜能。针对家用和商用,公用和生活等不同消费需求研发与之相适应的太阳能应用产品,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满足其不同的需求偏好。因为西部地区地理位置特殊,光照时间长,特别适合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应用与推广,尤其要重视西部边远地区光伏发电站建设,持续增加光伏机组发电容量。
1.2.4、加速开拓多元市场
从安全系数角度来说,将主要光伏消费市场瞄向欧美国家,是光伏企业出口政策的失误,最近的欧美“双反”调查,就已敲响了警钟。一个安全的出口策略应该是分散风险、多元化市场拓展,减少对单一国家市场的出口依赖。面对如此残酷的竞争环境、如此疲软的欧洲市场需求,唯有加大开辟新兴市场力度、提升新兴市场光伏需求才是关键。
中国光伏企业可以开辟非洲、南亚地区,因为该地区光照充足,满足光伏发电条件,而且还能帮助其恢复造血功能,支持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在拓展市场的同时,不仅宣传了自己品牌文化,提高了知名度,而且还分散了仅依赖单一出口国家的市场风险。与此同时,也不能完全放弃欧美市场,它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高、市场应用方面完善等优势是任何市场所无法比拟的。
1.2.5、改变企业发展模式
多晶硅和硅片的生产位于整个光伏产业链的上游,它所能产生的利润是处于中游位置的光伏电池组件的十几倍。但是由于多晶硅和硅片的生产技术要求高,工艺复杂,尽管我国国内也有相关的生产商,但是其提供产量远远不能满足整个光伏行业的需求总量。目前,将近75%的多晶硅及硅片需要从欧美厂商进口,而我国光伏生产企业出口净是些产品附加值低、产业链下游的低端产品,这与国际市场需求的大环境格格不入。
我国光伏厂商应该着力改变以往的发展模式,摆脱生产单一技术低端、利润单薄,而且极容易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的落后状况,需加大对位于产业链上游的多晶硅研发力度,提高自主科研能力,彻底扭转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模式畸形,“大进大出”的不利局面。
二、提高我国光伏产品应对国际反倾销能力的建议
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频繁地进行反倾销调查,给我国光伏产业带来了一系列不利影响。通过对反倾销原因的梳理不难看出,这与我国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存在相关问题都不无关系,如果希望我国光伏企业彻底摆脱世界低端光伏产品加工场的称号,避免屡遭的国际贸易争端,在国家层面上,应完善对光伏产业及产品出口支持政策,建立切实有效的反倾销预警系统;行业协会须确立光伏产品生产与出口的行业竞争机制,约束企业的低价竞争行为,引导其制定正确的出口策略;对于企业更应该努力提高多元化市场拓展能力,推动产业链协调健康发展。5.1完善国家对光伏产业及产品出口支持政策
2.1、加大对光伏产业研发投入力度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创新则是其进步的灵魂。如果想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掌握核心的生产技术至关重要。光伏企业在发展期,由于对生产工艺和技术研发需要注入大量资金,这无疑增加了它们运营成本。政府部门在税收、高新产业扶持政策方面对其予以帮助,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在生产研发中的劳务、税收负担,而且还能提高光伏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
光伏产品对技术水平、生产工艺都有较高的标准,目前,制约企业在产品技术研发的因素分为两大类,一个是有形资产的投入,比如说,科研人员、试验场地、多晶硅生产线、大量实验装备等;另一个就是无形资产的投入,诸如购买国外前沿的专利技术等。这些都不可避免的给光伏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财税负担,所以,政府可以使用“有形的手”,通过一些产业扶持政策来帮助它们解决研发过程中的财务困难,从而提高其自主研发热情,达到推动整个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目的。首先是使用税收政策对处在研发阶段的光伏企业进行扶持:
第一,搭建税收优惠平台,按收入比例提取科研风险准备金 。企业运行负担大多在于税负,政府可以将收缴的部分税收用于他们的科研风险准备,在税收方面给予帮助;加速在研发阶段的一些高、精端设备的折旧,引导社会资本更多的流入光伏产业。
第二,延期缴纳税款,缓解企业运行压力 。光伏产业是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注入资金多、资金回流慢、生产时间长等问题在所难免。政府部门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的一半退还给生产商,并将这种退税政策推广至整个行业,让追加研发投资的企业享受到再投资退税的政策。此外,政府可以尝试延时2-3年收税,为光伏企业资金回流腾出时间,以缓解其运行压力。第三,采用进项税退税政策。光伏企业在进行科研设备购买需要垫付大量资金,这时对其在采购阶段发生的增值税实施退税政策,无疑可以缓解他们的资金压力。
2.2、完善光伏产业财税方面的政策
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国光伏产业发展以及光伏产品出口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实际,制定财税方面的政策,做到中央与地方在产业监管、产业支持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近几年光伏产业盲目发展,产能严重过剩,以前政府主要是对光伏产业链上游进行政策优惠,致使大量资金流入,造成现在的发展困境,现在须将扶持重点向位于产业链下游的光伏销费市场转移,引导资金转向消耗这些剩余产能的终端应用领域,保证整个光伏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在制定产业政策时,要深入研究WTO规则,尤其是在财政补贴政策方面的规定更要提高重视,因为在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他们主要认为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政府补贴。其次,尽管光伏产业发展迅猛,但不可否认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可以考虑采用轻微补贴的方式,从原来单一补贴生产向补贴生产要素方面转变,结合WTO规则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提高我国光伏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将产业政策与财税政策相结合,更有助于对我国光伏企业健康发展。在增值税方面,可以采用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光伏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进行降低。光伏产业相比风电、水电产业起步要晚,在建立发电站、并网发电等方面缺少经验,可以适时参考对风电、水电企业实施的财政优惠税率,以促进更多光伏发电站的建设,促进太阳能发电市场的拓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由于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因素,光伏企业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受到很多限制,可以参考国家对新型能源、火炬产业的税收优惠率进行制定,使它们摆脱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约束,享受到财税政策带来的实惠。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光伏企业的科研人员以及对外引进的专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提供优惠。光伏产业的发展,归根结底靠人才,如果一个企业做大做强,留住人才是关键,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可以增加科研人才的实际收入,同时也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本。
在关税方面,考虑到欧美反倾销的国际环境,可以采用减少出口退税的手段对光伏企业的销售模式进行引导,把欧美等出口市场向国内转移,这样不仅可以规避“双反”调查风险,而且对刺激国内光伏消费市场也大有裨益。在引进组装生产装备、多晶硅生产线等方面降低进口关税,给企业减压。在营业税方面,在拓展光伏产品应用、光伏电站建设以及技术服务咨询等方面产生的营业税少征或不征。
2.3、建立健全出口预警机制
由于反倾销预警信息途径不畅,我国光伏出口企业被调查的案例比比皆是。国家应设立出口产品信息预警机构,专门负责对出口国相关产品市场信息、同类企业产品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同时也要了解出口国家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我国出口厂商打进国际市场做好服务。
完全依靠反倾销预警机构还远远不够,政府应加速构建反倾销预警系统,将国外大使馆、海外商会等驻外机构与国内预警部门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国内国外立体预警系统,发挥整体优势,事先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调查进行提醒,帮助我国光伏出口企业积极应对。
很多国内企业不清楚出口国市场情况,对出口国家同类产品价格、市场占有量等情况缺少掌握,而进口国家又通常以我国光伏出口产品价格低于实际价值为由频繁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诉讼。欧美国家最近在我国光伏产业加速向海外扩张的关键时期进行“双反”调查也为我国缺乏反倾销预警系统敲响了警钟。
如果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可以根据出口国家市场数据、对一些出口量大、定价水平会引起反倾销调查等相关因素建立反倾销数据系统,及早对我国光伏出口企业进行提醒,使其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国内外立体的预警系统还可以对企业出口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引导它们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制定合理的市场发展规划。
反倾销预警系统可以根据出口国家相关的生产技术标准、产品相似程度、出口商品反倾销规则、国内外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比较、法律法规建立反倾销信息统计库,来及时预防出口厂商预防被反倾销调查,为它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在未建立反倾销系统之前,一些出口厂商由于缺乏中间沟通部门,信息传递闭塞,对反倾销诉讼方面的情况知之甚少,所以导致很多本可以避免的事件发生,但是,应当肯定的是,反倾销系统建立以后,这些方面的不利因素就可以迎刃而解。通过对反倾销信息统计库的大数据计算可以摸索出对外出口中的一定规律,使更多出口企业在既定安全模式下发展出口业务,减少乃至规避来自进口国的调查风险。
三、确立光伏产品生产与出口的行业竞争机制
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联结的纽带,是相互沟通的桥梁。企业在生产经营、出口营销方面的现实情况需要调查,国家制定的产业、财税政策同时也需要传达,而国家与企业是相互依存的,在哪一方面的信息不畅,都可能给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所以,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可小觑。
3.1、约束企业的低价恶性竞争
当我国光伏产品以低于国外市场平均的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时,面对反倾销调查是必定不可避免的。所以,我国光伏厂商在着手处理反倾销调查时,首要任务是从根本上治理低价互拼的局面,即彻底摒弃低价出口行为。
目前在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运行环境下,我国光伏企业,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制定属于自己的产品生产和供给模式,大体而言,依法自主经营、正当竞争是我国光伏企业的主导模式。但是,有些光伏厂商缺少长期发展规划,它们不是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而是对低价竞争乐死不疲,以打进海外市场为目标,互相残杀,导致企业自己不仅蒙受反倾销的调查,而且还对整个光伏行业产生消极影响,致使我国光伏产品在海外市场亏损严重。
让行业协会起指导作用,来管理光伏厂商的低价竞争,势在必行。欧美各国对华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主要是由于我国光伏厂商低价出口所导致的。要扭转这种恶性低价出口形势,行业协会应担当起沟通中介的角色,处理好各出口厂商之间光伏产品的价格,来缓解厂商间的不当竞争,从而规避其相互残杀。只有根治低价出口行为这一病因,才能彻底地改变我国光伏厂商屡遭反倾销调查的不利局面。
3.2、引导企业制定正确的出口策略和市场开发计划
进口产品数量是反倾销调查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光伏产品出口增长过快,海外市场相对集中,无疑增加了与进口国同类产品发生冲突的几率,致使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经常发生。面对这种无序、混乱的局面,行业协会要发挥统筹管理的作用,对进口国市场动向和容量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并有针对地制定整个行业光伏产品出口计划,有序安排光伏厂商出口国市场。此外,除了要巩固欧美市场之外,还须大力引导光伏企业开辟日本、新加坡、南非及拉美等新兴市场,这不仅可以增加光伏厂商的销售渠道,而且还能够降低其被进口国“双反”调查的可能性,做到未雨绸缪。
3.3、提高光伏生产企业多元化市场拓展能力
3.3.1、突破技术落后瓶颈
企业若想做大做强,快速成长,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尤其对于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光伏产业更是难上加难。对外引进和自主创新是快速提高我国光伏企业多元化市场拓展能力的两个有效途径。制约光伏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比如:单晶硅/多晶硅提炼纯度、光电转换效率、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等。
我国光伏企业可以从国外引进解决这些方面的先进技术,在引进的过程中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单晶硅/多晶硅提纯的技术水平,快速掌握核心技术,争取短时间内在整体解决能上有大的飞跃。在引进国外先进科技与设备时一定要事先制定计划,对出口国家对高新技术的出口限制做好心理准备,间接巧妙地把核心技术装备带到国内。
3.3.2、调整光伏产品的消费市场
尽管我国现已是光伏产品出口大国,但是出口的产品大部分都是位于光伏产业链末端的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产品,将这些低端产品对外出口,被反倾销立案调查也是必然。从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的事实中可以看出,想凭借低科技含量、低成本的优势进军海外市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首先,要刺激国内市场需求,拓展光伏产品应用领域。我国光伏产品之所以大部分出口国外,就是因为国外光伏消费市场需求旺盛,市场容量大,而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相关配套消费光伏产能的应用领域开发甚少,致使国内市场需求很低,本应与光伏产品生产速度相一致的消费市场发展却严重滞后。要下大力度拓展光伏产品应用渠道,企业可以投资建立光伏发电站,带动国内过剩光伏产能的消耗,
同时,光能和风能、水能一样,都是新兴绿色能源,现已是各国争相发展的战略性能源,对缓解我国传统烧煤发电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有很好的帮助。与国家电网充分沟通协商,在上网电价、并网发电等方面争取优惠,如果与传统发电相比,光伏发电在价格方面更具优势的情况下,会吸引更多的消费群体,尤其是西部边远地区。
光伏厂商在探索国内市场时,可以依据欧美各国它们在开辟本国市场的经验应用于国内,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调研,努力生产一些更贴近普通大众的光伏产品,比如天威英利集团的太阳能屋顶计划,就很好地解决了偏远地区用电难的问题。
其次,要开辟新兴市场,提升光伏产品需求。中国光伏企业要转变单一依靠欧美市场的错误观念,欧美国家之所以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与其自身消费容量和保护本国光伏企业不无关系。近年来全球光伏产量不断攀升,而与之相对应的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却增加缓慢,有数据显示,2012年全球光伏机组产量是40GW,而消费市场的消费需求不足20GW。
整个世界的光伏产能都处于过剩状态,而且产品价格也在持续下滑,从2009年的5美元/瓦,到2012年的0.5美元/瓦,缩水了将近10倍,光伏企业的盈利状况可想而知。面对这样残酷竞争环境、如此低的市场需求,唯有加大开辟新兴市场力度、提升新兴市场光伏需求能力才能解决。中国光伏企业可以开辟非洲、南亚地区,因为该地区光照充足,满足光伏发电条件,而且还能帮助其恢复造血功能,支持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在拓展市场的同时,宣传了自己品牌文化,提高了知名度。
3.3.3、推动产业链协调发展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模式畸形,处在整个光伏产业链上游的一般纯度的多晶硅产能过剩,而对于高纯度的多晶硅生产却满足不了国内市场需求。政府应当设立光伏行业上游准入门槛,引导社会资本的合理进入,对现存的上游光伏企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一进行审批,对不合格的厂商予以停业整顿,从而杜绝盲目投资的情况,给上游符合标准的光伏企业留有发展空间。
与光伏产业链上游产能过剩,盲目投资相比,位于产业链下游的光伏太阳能产品应用领域却市场惨淡。我国幅员辽阔,光伏消费市场前景广阔,西部地区光照时间充足,特别适合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企业可以加大推广力度,在光伏产品应用中,不断总结产品生产和安装经验,逐渐完善。与此同时,还可以建立一些以多晶硅为中间产品的产业发展,让光伏产业链更加丰富,从而推动产业链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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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全球出口贸易最多的国家,对出口的依赖程度很大。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商品出口国外,将企业向海外发展,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但为了给我国出口企业营造尽可能安定的国际贸易环境,对待贸易争端,我们尽可能通过和谈的方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