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哪些林地可以建设光伏电站?

光伏资讯2015-12-07 08:51:53 政策解析:哪些林地可以建设光伏电站?-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2015年12月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林资发〔2015〕15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政策可算是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第一个与光伏直接相关的林业政策,不过此政策的发布广大光伏人还不是特别满意,因为相对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局关于征求《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本次发布的光伏林业政策可谓是做了大量的删减。

很多朋友看完光伏林业政策,都无从下手了,不过作为林业局的首个光伏林业政策,还是有很大参考价值的。笔者就为大家梳理下,欢迎大家拍砖。

一、光伏林地的分类

国家林业局的政策可谓是言简意赅,一共四条,句句都得认真看!在开始解读政策之前,我们来先学习下林地的分类: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划分为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具体见下表:

二、那些林地可以做光伏?

先看政策原文: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政策的前两条明确了那些地方不可以建设林地,也就是相当于划定了政策红线,前两条所列的种类是禁止建设光伏电站,因此碰到前两条所列类别请立刻绕行,不要有任何打擦边球的想法!

再接着看: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也就是说林业局认定为宜林地且国土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可以建设光伏电站。虽说这样的地不好找,但是这个政策还是为林地建设光伏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153号文件,笔者整理了下面的表格,明确哪些林地类型可以做光伏电站。

三、林地做光伏采用何种模式呢?

153号文件非常明确的指出了: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笔者个人的理解是,要想在林地做光伏,就必须采用“林光互补”的模式。至于何谓“林光互补”?这里就留下了可以操作的空间!

有朋友在昨天的评论中留言:在光伏矩阵间植树,遮挡怎么办?种松柏树啊,种植不喜光的灌木啊!别一想到数就是参天大树,也有小树不是,也有不喜光的树不是,难道还要林业局的领导教你什么是“林光互补”嘛!

笔者昨天刚看到政策也是很不理解,为什么对征求见稿进行了大量的删减而浓缩成了这四条,原来浓缩的都是精华...

四、林地怎么做光伏呢?

四、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关于如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林资发〔2015〕12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对其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使用林地需要额外缴纳那些费用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最新公布的财税〔2015〕122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宜林地由每平方米收取2元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调整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灌木林地由每平方米3元提升至不低于6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也就是各省的标准只会比上述标准高,不会低于上述国家标准。折合到每亩,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最低标准为:宜林地2000元/亩,灌木林地4000元/亩,好在对于一个项目是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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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林业项目涉及到的政策:

1、林资发〔2015〕15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发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林资发〔2015〕12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

4、财综〔2002〕第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财税〔2015〕122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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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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