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规范光伏业信披发布指引光伏制造、电站运营上市公司不可再“信口开河”
证券日报2015-07-09 08:30:31
日前,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深交所[微博]发布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深证上{2015}329号)》。
据了解,该指引的发布引起了光伏业界的广泛关注。几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纷纷认为,其将有效规范光伏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迫使一些上市公司无法再以“专业性”为掩护,通过信息披露的“含糊其辞”等手段,达到某种目的。
与此同时,深交所针对光伏发布信披指引,也被不少业界人士视为行业利好。“除了佐证资本市场愈发关注光伏业发展外,指引还有效提高了光伏业的透明度,以及投资者的专业度。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某光伏上市公司高管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光伏业受资本市场追捧
就光伏业的现状,电阳国际创始人林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光伏组件转化率每提升1%,系统成本便下降18%到20%。如今,多晶硅组件的转化率已从开始时不到10%提升至15%以上,使光伏发电系统单瓦造价成本下降明显。“不久前,我国台湾一家CIGS(铜铟镓硒)企业给我们的报价为0.8美元/瓦。”
“而在通过技术升级、管理溢价、规模效应实现的转化率提升、成本下降基础上,如今,光伏最主要的原材料——多晶硅价格已从2008年时的近400美元/千克回落到20美元/千克左右。这使得光伏系统成本下降到可大范围商业推广的水平。而商业的大范围应用又进一步促进了系统成本的下降,使光伏发电逐步接近了平价上网的水平。”在林玉看来,发展光伏业将成为我国实现“203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例达到20%”目标的重要抓手。同时,在全球能源转型的背景下,谁能更好更快地发展以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谁就能在未来全球地缘政治经济格局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
可以想象,或许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资本市场对于光伏业的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深交所发布针对光伏上市公司的信披指引也是表征之一。
根据指引,此番深交所除详细框定了需按指引履行信披的光伏上市公司范围外,还分别就光伏产业的不同技术路径,以及制造业务和电站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综合来看,深交所要求,首先,针对光伏领域不同技术路线下产品未来的市场前景、发展趋势、预期盈利等差异较大,明确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少子寿命、转换效率、衰减率等关键技术指标,同时按技术类别披露产品的销售量、毛利率、产销率等重要经营信息;其二,鉴于光伏产业受政策影响较大的特点,要求披露主要收入来源国、销售量及收入,以及当地政策变化情况等;其三,进一步细化了光伏电站业务及其财务会计处理方式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披露要求。
例如,就相关光伏产品,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多晶硅的少子寿命、生产综合电耗、单位生产成本等;硅片的少子寿命、厚度、单位生产成本等;电池片的转换效率、单位生产成本等;电池组件的转换效率、1年和25年的衰减率、单位生产成本等;逆变器的转换效率、单位生产成本等。在此基础上,指引还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所销售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时,应当详细披露指标含义、指标变化情况及其反映的技术水平变化情况,并重点讨论与分析指标变化的原因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指引还要求,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按照按技术类别(如单晶硅、多晶硅、非晶硅薄膜、铜铟镓硒薄膜、碲化镉薄膜等)披露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以及按技术类别披露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的产能、产量、在建和计划建设产能。而针对电池组件、逆变器等产品,则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主要收入来源国(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10%以上)的国家名称、销售量、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当地光伏行业政策或贸易政策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有) 。
规范电站开发运营信息披露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2014年,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全年计划装机14GW的目标(其中分布式8GW,地面电站6GW);而在此基础上,2015年,国家能源局又进一步下达全年计划装机17.8GW的目标(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将不限制建设规模)。受此影响,国内光伏应用市场大规模启动,且由此催生了一类专门从事光伏电站开发、运营的公司。
而针对此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引更是以较大的篇幅进行了描述及规范,其要求,从事光伏电站业务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各电站项目的基本情况, 至少包括电站规模及所在地;所采取的业务模式,包括工程总承包(EPC)、建设-转让(BT)、建设-运营-转让(BOT)、持有待售、持有运营等;电站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已核准、已并网、已出售等;自产产品在电站项目的供应情况;不同业务模式下相关业务活动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资产的分类依据和计量方法、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等;持有待售、持有运营等模式下,已并网项目的并网电价及其承诺年限,已运营电站的发电量、并网电量、电费收入和营业利润等;持有待售等模式下,已出售电站项目的规模、交易价格、交易产生的利润以及未出售电站项目的风险提示等。
事实上,目前A股、港股乃至美股,都极少有就上文提及的“已运营电站的发电量”进行披露的光伏上市公司。
而港股公司——联合光伏从2014年至今,一直坚持定期披露发电量。就在日前(7月7日),该公司才刚刚公布其及联营公司2015年第二季度的发电量数据:总装机容量为617兆瓦的20个光伏电站第二季度总发电量较今年第一季度环比显著上升16%至229124兆瓦/时。此外,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上述电站在2015年上半年度总发电量达约426657兆瓦/时。
对于披露发电量,上述某光伏上市公司高管向记者表示,“(联合光伏)此举值得推崇,但除了发电量外,如深交所指引中额外提及的项目所在地、业务模式、风险提示等指标也非常关键,它们有助于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也遏制了一些上市公司寄望通过光伏电站发电量等来调节利润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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