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和《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光伏电站项目评优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5〕14号)要求,湖北省能源局委托湖北省工程咨询公司对我省2015年光伏电站项目开展了评优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室和省能源局监管处对评优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现将评优结果公示如下:
一、本次光伏电站评优武汉市等12个市州共申报项目40个,申报容量120万千瓦。5位专家对40个项目进行了综合评定和排序,评优结果(见附件)已报经湖北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为保证国家规模指标2015年底前能全部建成投产,根据我省近几年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在综合考虑项目类型、资源条件、建设条件、企业建设计划和融资能力,以及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我省2015年将科学合理的分配有限的规模指标,本次申报的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电站规模超过10MWp、新建地面电站规模超过30MWp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其中,列入2015年规模指标的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电站原则上不超过10MWp,新建地面光伏电站原则上不超过30MWp。
三、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2015年光伏电站规模指标为500MWp,我省拟将本次评优结果中前25个项目列入2015年光伏电站备案计划,项目按《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光伏电站项目评优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5〕14号)和《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5〕19号)明确的时间节点建成并网后,将列入2015年光伏电站规模指标。评优结果中后15个项目将作为替补项目。
四、严格按照《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光伏电站项目评优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5〕14号)和《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5〕19号)实施奖惩。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推进建设的,取消列入2015年规模指标资格,由后续项目依次替补,且下一年度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的光伏电站项目。同时,将限制该项目所在地申报下一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鼓励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10月底前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新能源示范城市提前建成的项目,省能源局将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追加的规模指标优先保障该项目的后续项目。对提前或按计划建成项目的企业,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时优先纳入国家规模指标。
公示时间为2015年4月9日至4月1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向湖北省能源局反映。
联系电话:027-87235171 027-87232109
湖北省能源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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