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推动能源革命是检验电改的唯一标准
中国科学报2015-04-07 16:38:31
电改是能源革命在电力行业的具体体现,对电改的评判不能仅限于电改方案本身,要跳出电改来看电改。
从2002年国发5号文开始,“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离、竞价上网”的十六字目标几经蹉跎,至今仍未完全实现。时隔13年,2015年发的 9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电改“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的目标。
此次电改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体制改革为背景, 是如改革派所言——新电改毫无新意?还是如许多报道所言——新电改催生新增市场,释放改革红利已不存在?我们认为:新电改实则是能源革命主题下的“蛋”,电改必须要以破解我国能源痼疾为决策目标;以能源发展的现实困境为约束条件;以是否推动能源革命为评价的唯一标准。
打通体制堰塞湖:
能源革命的“破”与“不破”
故事的一切,要从新电改所依存的历史背景——能源革命开始说起。能源革命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导航灯、规划师。新电改则是能源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能源革命的重要抓手,是推动能源革命的先锋队。新电改推出的初衷和落脚点,都必须要以能源革命所指目标为导向。因此,首先需要厘清:能源革命要破解哪些痼疾和障碍?
我国能源领域的首要矛盾是供需失衡,2000~2013年,能源缺口从1亿吨标煤增至3.5亿吨标煤;平衡国内能源供需的结果是严重依赖国际能源市场, 2012年原油、天然气的进口依存度分别达到58%和29%,国家能源安全面临较高风险;尽管供需缺口持续扩大,但由于能源价格非市场化扭曲严重,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存在大量无效低效使用;此外,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能源消费导致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威胁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
在此背景下,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能源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对能源消费、能源供给、能源技术、能源体制和国际合作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之所以提出“能源革命”而非“能源改革”,始于领导层清醒认识到:能源领域痼疾不除,体制障碍久不舒缓,将累积成高悬于社会之上的堰塞湖,淤积成经济发展中的血栓,变身成改革创新的拦路虎,因此需要施猛药以去疴、施重典以治乱。因此,能源革命剑之所指,均有明确的目标和需要破除的问题(见表格):在确保能源供需外,治理环境污染与控制温室气体、调整经济结构、应对价格冲击、保障能源安全均是能源革命的重任所在,能源革命任重道远。
决策掣肘与困境:
能源革命的“能”与“不能”
面对上述多重革命目标,决策者有多个政策工具箱,但又面临多重约束。如果需要达到诸如“保障能源供需”之类的单一目标,不说轻而易举亦必手到擒来;如果二维兼顾,譬如要同时实现“保障供给、减少污染”,虽有困难尚存可行之策。然而,诸如“既要有能源用,又要没有(低)污染,还要价格便宜”的多维目标,则往往难以寻找到现实的组合选项。
其次,讨论能源革命,既需要关注效率,也需要关注公平,不能忽略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权问题;既要让市场起作用,在市场失灵部分让政府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得防止政策失灵。
此外,能源革命的诸多目标,与其他改革目标之间可能存在不兼容或者重叠,因而决策者往往需要统筹全局,将不同改革和目标设定优先级和先后顺序。可见,能源革命实是多有掣肘、踟蹰难行。
回归起点与终点:
电力改革的“变”与“不变”
正是上述这些决策面临的“能”与“不能”约束条件,进一步深化了对能源革命“破”与“不破”的客观认识。但万宗归一,电改是能源革命在电力行业的具体体现,对电改的评判不能仅限于电改方案本身,要跳出电改来看电改。
能否推动能源革命是检验电改的唯一标准
能源革命本身才是电力改革的基石与出发点,也是电力改革的终极目标和终点,因此是否回应了能源革命的诉求、是否破除了能源革命的障碍、是否服务于能源革命并推动能源革命进程,是衡量电力改革的标尺,是检验电力改革的试金石,也是评价电力改革的唯一标准。
那么,哪些领域将要实施能源革命,即“变”?哪些领域留待未来攻坚,即“不变”?
首先,在确保电力供给方面,9号文提出“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提升以需求侧管理为主的供需平衡保障水平”,这实际上对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确保电力供需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在保障电力安全方面,5号文中要求改革要“有利于提高供电的安全可靠性”;9号文则更明确提出要“保障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动态平衡,强化和提升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性供应水平”,也即新电改将保障电力安全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再次,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5号文阐述为“(改革要)有利于改善对环境的影响,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9号文则具体提出要“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机组上网支持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上网”,尽管形式上利好于新能源,但在细则出台前,我们认为现有方案没有涉及优化电源结构的机制,也没有考虑引入煤炭清洁利用和节能调动机制。此外,9号文方案可能导致高耗能产业产能扩张,产业结构的恶化有可能抵消新能源增长带来的环境利好。
此外,在市场化改革方面,9号文在现有“5+2+4”的电力市场格局基础上,进一步引入竞争,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并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相对独立交易机构。9号文以“坚持市场化改革”为基本原则,因此可以预期新电改带来了更大程度的市场竞争,部分行业将受益于竞争带来的价格下降,而公益性行业和居民部门电价短期内将维持平稳——但这都是基于没有处理电价交叉补贴这团乱麻的前提。最后,在强化政府监管方面,依据5号文所设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效率低下。9号文鲜明阐述了“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和“抓紧修订电力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方案并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和地位,其有效性要打上问号。
总体来看,9号文再次强化了电力供给与电力安全保障,重点是推动了市场化改革,但在应对污染治理、经济结构优化和强化监管领域,仍有待未来细则的出台或进一步改革。(魏楚 郭琎 郑新业)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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