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融资租赁资产的两种标准证券化路径
新能源圈2015-02-05 13:22:30
基于融资租赁业和信托业各自的优势进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产品创新,经过一定方式的产品设计后,不但可以达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资产出表的目的,甚至可以建立新的融资租赁行业盈利模式,打开融资租赁行业新的市场空间,融资租赁行业与信托行业合作大有可为,目前公众号“新能源圈”结合自身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丰富经验,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展开合作,也欢迎融资租赁公司与我们联系。与信托公司合作实现“准资产证券化”,公众号“新能源圈”认为,租赁公司主要有两个选择:
一是以融资租赁资产为载体,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身在租赁业务当中的专业优势,完成租赁项目后,将融资租赁资产通过信托形式转让出去;同时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运用于该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它本质上是一种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和专门投资于融资租赁债权的金融产品。
二是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发行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项目租金收取权进行分离或重组,然后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其在金融市场上向特定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在信托期间享有融资租赁租金受益权。信托公司将投资者的购买金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折现,消除了其资产负债表上相应项目的融资负债,实现表外融资,既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问题,又可以使资产出表,达到调整业务资产结构的目的,同时另外,该项目的融资租赁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已经收取,融资租赁公司收益快速实现。同时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也找到了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载体和模式,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的租赁专业技能。
租赁公司可以考虑把信托公司发行产品作为一条固定的融资渠道,在融资项目调研的同时,与信托公司进行沟通,项目完成后即可同步发行信托产品,减少自有资金占用时间,同时又可以收取相关的费用收益,打造时间短、收益快的新盈利模式。
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Medium-termNotes,AB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2012年8月,首批3只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产品上线。
资产支持票据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一条可行的融资渠道。
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而租赁资产能产生可预测现金流,并且不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唯一的实施障碍就是明确租赁资产的权属问题。
租赁资产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产生现金流不依赖发行人的运营能力,而是承租人。租赁公司作为票据发行人,对票据持有人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责任,还必须承担由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带来的风险。因此,开展租赁资产的ABN业务,不仅得考察租赁资产质量、发行人的资质,还得考察承租人的运营能力,以及如何平衡各利益相关人的权责。
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与优势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贸易、金融、租借为一体的特殊金融产品,出租人提供的是金融服务,而不是单纯的租借服务。它属于准金融业务,因此可以由金融机构经营,也可以由非金融机构经营;
它有两个相关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件购货合同)。租赁合同确定融资收益,购货合同确定融资成本。两个合同牵制了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还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有时出租人同时担当供货商的角色(结构性参与租赁),有时承租人担当供货商的角色(返还式租赁),还有时承租人担当出租人的角色(转租赁);
融资租赁靠四个支柱(法律法规保护、会计准则界定、税收优惠鼓励、监管制度适度)的支撑才能健康的发展。没有法律保障,租赁业务难以正常开展。没有会计准则,无法准确界定经营活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的法律保护范围内。没有税收上的好处,融资租赁成本高,没有吸引力。没有监管,金融租赁的无序发展,将有可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四个支柱相辅相成,不可缺一,它们之间适度的同步建设,才能保证融资租赁良好的营运环境;
融资租赁的成长还要靠五大驱动因素(经济环境、资本的供给、成本与种类、技术变革、市场的特征);
六个发展阶段(出租服务、简单金融租赁服务、创造性金融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新租赁产品、成熟),详见发展过程。
融资租赁的优势
融资租赁的利率水平比银行高,可是仍然在许多国家得到飞速发展主要原因就是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比其他方式获得的收益要大,足以抵消利率高的不足。
双向逆市发展优势
融资租赁有两种主要功能,即:融资功能和推销功能。因此在经济发展时期,需要资金时,它能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需要促进投资和消费需求时,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促销功能。只要市场在变化,不管朝那个方向变化都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商机。
非金融机构可以经营金融业务
由于融资租赁的准金融特性,因此在金融管制国家,融资租赁方式是非金融机构可以经营金融业务的少有几个方式中的一个,打破被国家垄断金融的限制(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没有此优惠)。
可以取得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专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通过融资租赁的项目可以加速租赁物件的折旧。实际上把一些应该上缴国家的税款用来偿还租金,加速了设备的更新改造。
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一般中小企业因为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融资租赁由于有轻松回收、轻松处理以及参与经营等银行不能经营的活动范围,因此对承租企业的资信要求不是很高,主要看项目的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因此对项目的担保不是要求很高,填补了银行贷款的空白。
节省项目建设周期
融资租赁将融资和采购两个程序合成一个,因此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工作效率。由于租赁本身的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也减少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必要的繁杂手续,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抢占市场。
有利于技术改造
因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而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使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十分有利。
融资费用低廉
融资租赁的租金,乍一看比银行的贷款利息要高,但融资租赁是组合服务,在参加项目评估和设备选型等前期工作和设备采购与服务上,还要花费一些费用,须计如租赁成本,这些费用承租人贷款上项目也是在利息支付之外需要开支的,加在一起,就会比作为综合费用的租金要高,而且,租赁项目还可享受加速折旧的实惠,可见从资金总体成本上看,融资租赁还是比贷款上项目合算得多。
避免通货膨胀影响
如果一个企业添置一套生产设备,靠自己积累去采购需要很多时间。在通货膨胀时期,早采购比晚采购费用要低。采用融资租赁可以先得到设备,再用设备产生的效益去还钱,可以说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虽然自己没鸡,照样可以吃鸡和鸡蛋。
防范汇率、利率风险
如果从国外采购租赁物件,需要使用外汇。融资租赁可以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后,以人民币计价租赁,可以使承租企业避免因人民币贬值而带来的汇率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在开始时就采用固定利率,承租企业还可以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利率风险。
规避贸易壁垒
各国对相互之间贸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过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购买”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迂回进入。另外通过融资转租赁的方式还可以打破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将“贷款”改为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融资的限制。
表外融资
一般企业贷款都要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如果负债比例太大,将影响企业的资信程度。通过融资租赁的经营性租赁方式,可以将租赁资产显示在出租人身上,承租人既可使用租赁物件,还不显示负债,实现表外融资。当然承租企业同时还要牺牲一些收益才能获得表外融资。如果牺牲的收益是从租赁物件产生的效益中获得,承租人愿意采用这种办法。
灵活多变
融资租赁是贸易、金融、租借三结合的产物,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吸收它方益处,因此在操作上非常灵活,可以有多种方式适应多种情况,因此搞项目方便、快捷而且成功率比其他融资方式要高。
营业税之融资租赁实际税负计算方法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继续执行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其税负计算与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和实际征收过程是相符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继续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该文同时明确,这里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这与此前有关文件的解释是一致的。
案例
甲公司是经商务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含税价234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运杂费、安装费等18.72万元,其中取得进项税额1.7万元。租赁期限24个月,租赁费含税价为280.8万元,每月收取租赁费11.7万元。
营业税政策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营业税为[280.8-(234+18.72)]×5%=1.4(万元)。“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03〕106号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增值税(280.8-18.72)÷(1+17%)×17%-34=4.08(万元)。
分析
有人认为,绝大部分企业按照财税〔2003〕106号文件及此前相关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不可能达到3%,也就无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甲公司按照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率为1.7%[4.08÷(280.8÷1.17)],远低于3%。而在营业税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缴纳1.4万元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甲公司税负增加数倍而又不能申请退税,不符合“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计算增值税税负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理解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租赁物本金及运杂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才是合理的规定。这样,甲公司该项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负应为4.08÷[(280.8-234)÷(1+17%)-(18.72-1.7)]=4.08÷22.98=17.7%,可就超过3%税负部分申请退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7万元[4.08-(17.7%-3%)×22.98],低于原来缴纳的营业税,体现了“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上述观点其实并不准确,根据财税〔2003〕106号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外,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并不能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物本金。那么,应如何理解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的计算呢?要正确理解我国增值税的计税办法。在我国,纳税人除购进部分农产品实行实耗抵扣法外,采用的都是购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杂费等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一次性抵减的,而租金的销项税额是每次收取时分次计提的,增值税税负也是分期计算的,并非按项目计算。假设不考虑其他业务,甲公司在该设备的租赁前期,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时一次性抵减销项税额的金额是35.7万元,而其每期计提的销项税额为280.8÷(1+17%)÷24×17%=240÷24×17%=1.7(万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将可抵减销项税额抵减完毕。第22期至24期每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7万元,税负率为17%[1.7÷(240÷24)],每期应退增值税1.4万元[(240÷24)×(17%-3%)],甲公司租赁期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7-1.4)×3=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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