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决定分布式光伏命运?
中国能源报2015-01-19 10:09:50
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发布,国内分布式光伏市场大幕正式拉开。刚刚过去的2014年是分布式光伏全面推进的一年。一年多来,分布式光伏备受关注,纵然眼下仍存在不少难题,但没人否定其“道路曲折、前景光明”的未来。新年伊始,本报从电力体制、地方政府管理、补贴机制等几个角度入手,梳理分布式光伏发展过程中值得关注的不同侧面。
如果把分布式光伏比作一个婴儿,那么她一定是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国家高层关注力推,分布式光伏万般受宠,相关利益方无不积极参与。
中央政府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分布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继颁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地方政府也不“示弱”,出政策出钱,一些地区建立的“省市县乡”四级补贴体系可见一斑。多元的开发商、光伏设备制造企业、金融机构等众多参与主体也陆续“各就各位,各显其能”。
最值得一提的当属电网企业。众所周知,电网企业的收入全部来自发电与销售的“价差”,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一度电,电网企业直接减少一度电的价差收入。然而,在“大是大非”面前,电网企业的配合行动与此前对风电接入的态度不可同日而语,也是蛮拼的:快速响应、文件频发、免费接入、补贴垫付、简化并网流程、电费及时结算……
但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分布式光伏并未出现期待中的大爆发,有人不禁要问,分布式光伏发电难题的症结到底在哪儿?
体制“画地为牢”:
要么自用,要么卖给电网
2013年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第五条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行模式。
“自发自用是一个非常有中国特色的提法。如果把它放在我国电力体制的高度来看,就明白为什么要强调自发自用。按照当前《电力法》的规定,电网公司是唯一合法的售电主体。分布式光伏强调自发自用,实际上是撕开了一个口子。”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自发自用为鼓励分布式光伏而破例,允许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发电卖电。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体制和机制不顺,只开了一个口子的分布式光伏还有重重阻碍。”
按照目前的光伏补贴政策,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经济性最好。但我国屋顶产权人和投资者并非同一主体的现实,使得电费回收成为最大的悬念,也是影响分布式光伏项目稳定收益回报预期的最重要因素。
江苏一分布式光伏投资商告诉记者:“发电卖给电网可以保证电费回收,预期收益是稳定的。因此,国家能源局去年9月出台政策对分布式光伏政策进行了修正,提出了有条件的全额上网新选项,可谓用心良苦。”
由此投资商有了两个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收益高一些,如果没有难收电费的问题,是最佳优选;如果存在电费难收的风险,可选择全额上网,收益稍低,但毕竟解决了收电费的问题,保证稳定的收益。“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两害相权取其轻,每个项目因地制宜吧。”
但选来选去,分布式光伏之难在于,只有两个选择:发的电要么自己用(卖给楼下),要么卖给电网。“分布式光伏被画地为牢,只能在两难中选择。这难言的隐痛也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上述权威人士说。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企业按照要求,积极接入,总体上看应该点赞。”上述人士说,“如果可以卖给第三方,分布式光伏发电就可以与电网售电形成竞争,届时分布式光伏发电可凭低价胜出,卖电和收电费难题就能解决。但显而易见,此举对电网的影响极大,电网目前仍然是营利性企业,向第三方售电一旦铺开,给电网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就不仅仅是眼下的分布式光伏这点发电规模。”
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供需形成价格的现代电力市场才是关键。这又回到了多年来呼吁电改出台的老生常谈。
同一供电区域内
电力用户可否消纳?
一直以来,关于新能源消纳有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本可用380伏电压直接使用的分布式光电装置,却因供电专营的规定,被要求原地升压至10千伏以上入网计价,再降回380伏按销售价格结算,无端增加了大量输变电投资。就如同一个人去邻居家串门,却必须先开车上大街,缴纳过路费后再绕回来,显然是不合理的。”时移世易,情况现在发生了些许变化:这个人要么可以在自己家的院子里使劲儿遛弯,要么还是得开车上大街缴纳过路费再绕回来。
浙江一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分布式光伏发电还可以有新的探索。比方说,同一个变压器下有好多用户,甲发电自己用不了,可以直接卖给乙,这中间原则上并没有增加电网的负担,仍在一个体系内循环,但系统的整体经济性明显增加。”
一些业内专家也支持上述观点,认为这种做法技术经济性都可行。然而,最大的约束条件是,可能需要强化当地配电网的结构,增加当地配电网网架结构的投资,需要电网企业更大的投入和配合。
事实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提出,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的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但是,在目前的实际运行中,这一条似乎被忽略了。
据了解,南方有一家企业正在进行这样的尝试,把停车场棚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卖给马路对面一家工厂,项目很快即将建成投产。此举与火电企业探索大用户直供有异曲同工之处。或许,这将是分布式光伏利用方式探索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会带来更加深远的影响。但其仍需要政策的进一步支撑。
值得期待的是,已经获得国务院会议通过的“新电改方案”中,有关于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内容提出,将允许6类企业成为新的售电主体,包括现有的独立配售电企业、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社会资本投资、分布式能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以及发电企业。这也会给分布式光伏卖点带来新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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