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7月25日宣布初裁结果,认定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美国商务部当天发表声明表示,初步认定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出口到美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其中中国大陆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6.33%至165.04%,台湾地区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7.59%至44.18%。基于初裁结果,美国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相关厂商征收保证金。
为回应德国光伏企业巨头太阳能世界公司美国分公司的申诉,美国商务部今年1月开始对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并于6月初步裁定从中国大陆进口的上述产品存在补贴行为。
根据美方最新日程,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分别于今年12月和明年1月对上述调查作出终裁。如果两家机构均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要求美国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双反”关税。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3年美国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口的这类产品金额分别为15亿美元和6.57亿美元。
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此前表示,这是美方在2012年11月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已征收高额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情况下,再次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并试图征收高额税,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该负责人指出,美方对中国产品进行限制的做法,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保护色彩十分明显,势必使中美光伏贸易纠纷再度升级。
美国智库学者和太阳能行业协会多次警告,许多美国太阳能制造商依赖于全球光伏供应链,征收“双反”关税的做法也会损害美国太阳能产业下游企业利益,并减少太阳能产业相关就业岗位。
表:中国大陆光伏企业反倾销税率
表:台湾光伏企业反倾销税率
台湾厂商受重创
来自中国大陆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只有天合光能的税率在30%以下,其余应诉公司的税率则被定为42.33%或58.87%,未应诉的公司税率被强制定在了165.04%;台湾地区的昱晶能源税率是27.59%,茂迪工业为44.18%,其他公司定为35.89%。而这无疑对2013年大陆及台湾地区创造近15亿美元的光伏出口企业造成了较大打击。值得一提的是,来自台湾的“电池”公司被放在了这轮禁令中,这也是与2012年美国对华光伏第一轮“双反”制裁相比最不同的一点,会促使中国大陆的组件厂商蜂拥至马来西亚和韩国采购相关光伏产品。
记者查询了美国当地网站后了解到,自中国大陆进口的光伏产品价值从2011年的31亿美元减少至2013年的14.5亿美元;而自台湾地区进口的光伏产品数量则从2011年的2.566亿美元攀升至2013年的6.568亿美元,台湾地区的光伏产品数额在增加,中国大陆则在减少。
TrendForce旗下绿能事业处EnergyTrend研究经理胥嘉政表示,本次判决结果台湾与中国的税率相差不大,没有出现差别税率得以让台湾产品提升竞争力,对于台湾太阳能产业而言是一大挫败,中国业者的转单效应不再出现,相关业者的未来发展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胥嘉政指出,台湾生产的太阳能产品销售至美国要被征超过25%以上的反倾销税,业者无法透过采购或制程的环节来吸收,对照美国本地行情走势,仅高效产品保有部分的竞争实力,因此台厂在高效产品的规划布局将牵动其在北美市场未来发展的前景。为了维持在北美市场的竞争力,台湾业者海外布局的进程将被迫加速,其中税率最高的茂迪有可能重新思考其北美生产基地在集团的角色地位。反观中国厂商则在这场贸易战争中策略应用相当成功,由于两岸业者反倾销税率在伯仲之间,中国业者在北美市场已经立于不败之地。对于北美市场的主要供货商而言,天合光能在税率上取得明显优势,其反倾销加反补贴合并税率29.3%优于英利等其他主要的竞争对手,天合光能未来采用自家或中国电池的比例将大幅回升。
除此之外,美国本地的业者将可藉由双反判决提升本身产品在北美市场的竞争实力,而其它地区如韩国、日本、马来西亚等业者将会因为两岸业者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而坐收渔翁之利。
值得注意的是,茂迪在双反事件中被美国课征高达44.18%税率,为台厂中最高,让茂迪在美国市场上失去竞争力。然而,茂迪在近期拿到反倾销进一步详细相关文档后,重新检视美国商务部计算资料,认为倾销税率计算有误差,在经过与委任律师讨论后发出正式档要求更正税率。若美国商务部接受,估计8月底就会公告修正后的反倾销税率。由于台湾太阳能电池厂的税率是由“茂迪+昱晶”税率的总和而平均,茂迪税率若下降,也代表台厂的税率都会一起下降。
美国取消部分中国晶硅组件企业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
2014年7月28日,应申诉企业的撤回请求,美国商务部决定取消以下企业的本次行政复审:
上海中电电气集团子公司
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
东营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
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
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浚鑫太阳能(中国)有限公司
珈伟太阳能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光为绿色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柯玛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tenKsolar (Shanghai) Co., Ltd.
浙江玉环炬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能科技公司
浙江玉环县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2014年2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2年5月25日~2013年11月30日。
双反是美国打压中国光伏产业的最后手段
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研究员萧函认为,“双反”是美国打压中国光伏产业的最后手段。美国很难通过其它手段进一步压制中国光伏行业的发展,国内企业针对美国的刻意刁难已经有所准备,开拓新兴市场、转向国内市场已经成为首选,光伏产业链条整合工作也已取得初步成效,光伏巨头在下游环节的带动下有望重新走向复苏阶段。
不过,“双反”这一举措已经出现多次,我国多项出口产品确实存在价格优势和政策补贴,被部分国家和地区利用也符合经贸规则。我国政府今后在此方面要多多学习借鉴,主动出击、先行“双反”或能争取更多主动权,国内相关企业的生存压力会小很多。毕竟,新兴产业在世界各国都会受到政府部门的“照顾”,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在所难免,且欧美国家产品出口之时也会采取低价倾销举措迅速占领中国市场。有关部门若及时跟进、提前调查、先行“双反”,国内光伏产业必将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
同时,“双反”本身就有很强的主观性,各国为了自身利益对其它国家产品进行调查取证,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较长的调查周期、严格的惩处预期都会导致相关行业受损严重。国际贸易双方很多时候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博弈,采取有效举措反制往往比被动应对效果好,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本中美产业优势的不同对美国相关产品进行“双反”,以争取双方进行深入的贸易协商,最终若能以利益交换收场则对双方都有好处。
文章作者: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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