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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允许个人光伏电站作为临时经营户卖电

浙江在线2014-04-02 08:51:49 金华允许个人光伏电站作为临时经营户卖电-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几天前,永康市民舒女士收到了一笔钱,共366.17元,钱虽然不多,但付款方很特殊,是金华电力部门,而这笔钱,是电力部门给舒女士的电费。

  投资4万元造起了“屋顶电站”

  家住永康市区龙域天城的舒女士,是永康尝试个人光伏发电的第一人。

  2012年年底,舒女士向永康联合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制了一个光伏“屋顶电站”,说是电站,其实操作并不难,花上4万元钱,在6层楼屋顶安装30块非晶硅光伏电板,就可以光伏发电了。

  “屋顶电站”造起来后,舒女士一家尝到了甜头。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这座电站每小时可发4度电,按每天光照5小时计算,一年可发7000多度电,而她家一年用电大约在4200度,也就是说,家里不再需要支付电费,开空调什么的,也不担心浪费。

  自家的用电问题解决了,可因为没有存储设备,用不掉的电都白白浪费了,舒女士觉得挺可惜的。

  “能不能把这些电卖掉呢?这样还能赚点钱呢。”舒女士带着问题,咨询了金华电力部门。


  一村民自建的“屋顶电站”
 
  电力部门破解光伏发电结算难题

  舒女士想卖电的设想虽好,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没那么简单。

  金华电业局解释,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客户结算上网电量时,需向供电企业提供结算凭证,即销售发票。而居民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法人或个体工商业主资格,无法提供相应结算凭证,因此,供电企业无法根据现有政策依法进行财务处理。

  作为新生事物,个人无法开具销售发票,一度成了困扰个人光伏发电上网结算的一个难题。

  考虑到目前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为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消除结算瓶颈,金华电力部门与省电力公司和税务部门衔接,准许并网的用户,作为临时经营户,由国税代开发票,进行余电结算。

  去年7月,国家电网公司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对接入系统、并网申请、并网服务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接入免费、全额收购”的政策。4个月后,舒女士家的“屋顶电站”通过金华电力部门验收,并入国家电网,并且和供电公司签订了协议,用不完的电可以卖给电力公司,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电费。


  光伏设备每月可卖电170多度

  去年11、12月,舒女士家的屋顶电站总共发电520度,除了自用,多余的346度电全部卖给国家电网。

  按照总发电量国家补贴0.444元/度(含17%增值税的补贴0.52元/度)、并网卖电部分电价0.391元/度(含17%增值税的电价0.457元/度)的标准计算,总发电量520度国家补贴230.88元,并入国家电网的346度卖电收入135.29元,合计卖电收入金额是366.17元。

  前几天,她拿到了这第一笔卖电款收据。

  眼看“屋顶电站”可以赚钱了,舒女士也算了一笔账:今年1~3月,屋顶电站总共发电902度,卖电351度,可获得收益537.73元,也就是说,过去5个月,她的卖电收入已达903.9元。

  据介绍,光伏设备的使用年限在25年左右,按照这样的计价政策,舒女士一家不仅能免费用电25年,还能小赚一笔。

  记者从金华供电公司了解到,截止今年3月底,金华境内已经有七个家庭光伏电站并网发电。

  今年1月,金华电力部门还推出了《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全程引导手册》,为家庭光伏电站并网敞开大门,对普通用户自建发电设施所产生的太阳能电、风电等清洁能源,开通并网绿色通道,按规定电价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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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14/04

金华允许个人光伏电站作为临时经营户卖电

金华电业局解释,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客户结算上网电量时,需向供电企业提供结算凭证,即销售发票。而居民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法人或个体工商业主资格,无法提供相应结算凭证,因此,供电企业无法根据现有政策依法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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