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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旗下一新能源公司被强制清算

来源:阳匠网 发布时间:2025-12-11 09: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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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2025 年12 月3 日,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东洞滩的9 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土地使用面积为285967 平方米(约428.95 亩),系无偿划拨用地,地上建有配电室、中控室等相关电气设备设施。因公司长期未经营且无人管理,上述资产已出现严重毁损及部分设备被盗情形,清算组已无法对该资产进行有效接管与处置。除该项目外,未发现该公司名下登记有其他财产。

截至债权申报期满, 共有3 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申报总额为896799731.24 元。经清算组审查,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债务规模已远超其资产处置价值。2025 年8 月30 日,清算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扩大)会议,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及股东未能就《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协商清偿方案》达成一致。其中,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东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书面表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综上,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但除接管到部分财务资料外,未能接管到该公司实物资产、业务资料及相关文件;公司相关人员亦未予以配合,导致公司财产及财务账册不清,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根据现有资产状况及债权申报审查情况,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变现价值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算组据此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 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接管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账册及证照等资料,但经清算组核查,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林受实际控制人徐建安排挂名担任,其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且已离职多年,无法配合清算工作;其次,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印章、证照等资料质押给债权人公司后已经遗失,清算组仅接收到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2012 年1 月至2017 年12 月期间的会计凭证26 册以及部分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但经初步审阅,该部分材料尚无法完整反映公司历史经营及资产负债状况;再者,清算组多次要求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配合移交位于酒泉市肃州区的光伏电站资产,其至今未予配合。最后,经清算组核查,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除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东洞滩9 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外,其公司名下未登记有其他不动产、动产或无形资产。据此,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唐酒泉新能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陆燕

审判员张文静

2025年12月4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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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512/11/50014395.html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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