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
中兴租赁2014-02-28 09:40:57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中兴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中兴租赁公司已同意根据本公司要求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向本公司租赁设备,为期十二年,总代价为约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约1,154,517,000港元)。租期将由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付款之日开始,而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须于中兴租赁公司从本公司收到总金额24,200,000美元(相等于约187,550,000港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协议之一个或以上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 %但 低于25%,故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 之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股东及╱或投资者应注意,由于订约方就融资租赁协议之生效尚未签立确认函,故融资租赁协议尚未生效。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或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1 -融资租赁协议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中兴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中兴租赁公司已同意根据本公司要求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向本公司租赁设备,为期十二年,总代价为约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约1,154,517,000港元)。租期将由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付款之日开始,而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须于中兴租赁公司从本公司收到总金额24,200,000美元(相等于约187,550,000港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日期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出租人:中兴租赁公司
承租人:本公司
董事确认,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出租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租期
租期为期十二年,将由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付款之日开始,而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须于中兴租赁公司从本公司收到总金额24,200,000美元(相等于约187,550,000港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于租期内,本公司不得终止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金额付款及主要条款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中兴租赁公司已同意根据本公司要求向供货商购 买设备,并向本公司租赁设备,总代价为约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约1,154,517,000港元),金额将由本公司向中兴租赁公司支付。
2 -订约方均同意,除拥有权及付款责任外,本公司应承担中兴租赁公司于购买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责任,包括向供货商索偿之权利及直接自供货商取得设备之权利。
订约方就融资租赁协议之生效签立确认函及中兴租赁公司收取一笔总额33,630,000美元(相等于约260,633,000港元)之款项(即由订约方同意之首期付款24,200,000美元、可退还担保按金5,140,000美元及不可退还手续费4,290,000美元)后,融资租赁协议即告生效。有关担保按金乃 不计息,并用作支付逾期租金。以上33,630,000美元之金额须由本公司于就融资租赁协议之生效之确认函日期起计三日内支付。
总 租 金 约 120,480,000 美 元( 相等于约 933,719,000 港 元 )( 包 括 总 利 息 约34,680,000美元(相等于约268,769,000港元))将由本公司在租期内分连续二十四期每半年等额支付予中兴租赁公司。本公司将予支付之利息乃根据伦敦银行同业拆息放款利率加550个点计算,并可在租期内参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息放款利率变动予以调整。
于本公告日期,设备之账面值为110,000,000美元(相等于约852,500,000港元)。
租金及利率乃由本公司与中兴租赁公司经公平磋商并参照当前市场惯例厘定。
设备所有权
于租期内,设备所有权归中兴租赁公司所有;于租期届满后,本公司向中兴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100美元后,设备所有权(无任何业权瑕疵)将转让予本公司。
3 -担保
受正式合约所限,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本公司之付款责任将由本公司担保以及由抵押本公司若干太阳能发电站(「抵押发电站」)资产及以抵押发电站产生之收入之权利作为抵押。有关担保及抵押之详情将载于中兴租赁公司与本公司及抵押发电站之控股公司将订立之相关协议。本公司将在适当时遵照上市规则就担保及抵押事宜作进一步公告。
购买协议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由中兴租赁公司、供货商及本公司订立购买协议,据此,供货商将出售,而中兴租赁公司将购买设备,代价为110,000,000美元(相等于约852,500,000港元)。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购 买协议方告生效。
根据购买协议,设备将直接交付予本公司,本公司亦获授以下权利:
(i) 倘设备于验收时未能符合购买协议订明之规格,则本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在指定时限内进行修正工作,或向供货商申索弥偿;
(ii) 供货商向本公司就设备直接交付文件,例如产品证书、手册及保用证;本公司与供货商须就设备质量保用及维护订立协议;
(iii) 于租期内,倘设备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本公司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申索弥偿;
(iv) 倘供货商未能在购买协议订明之时限内向本公司交付设备,则本公司有权向供货商追讨经算定损害赔偿,每日金额为相关设备价值之0.3%,上限为相关设备价值之20%。
4 -融资租赁协议之理由及好处
本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协议,以为其太阳能发电站项目提供资金。董事已考虑多种为本集团之迅速增长提供资金之方法。作为融资之替代方案,是项交易可使本公司可获得其经营需要之长期资本支持,对本公司实际经营无重大影响。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站开发、投资、营运及管理。
有关中兴租赁公司之资料中兴租赁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协议之一个或以上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 %但低于25%,故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
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5 -「设备」 指 供货商供应之多晶硅模块,以于中国太阳能发电站使用
「融资租赁协议」 指 本公司及中兴租赁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之融资租赁协议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任何人士本身以及(如为企业实体)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
三方
「伦敦银行同业拆息」指 伦敦银行同业拆息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兆瓦」 指 兆瓦,等于1,000,000瓦特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买协议」 指 供货商、中兴租赁公司及本公司就买卖设备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之购买协议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供货商」 指 独立第三方,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国法定货币
「中兴租赁公司」 指 中兴联合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6 -本公司股东及╱或投资者应注意,由于订约方就融资租赁协议之生效尚未签立确认函,故融资租赁协议尚未生效。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或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李原
董事会主席
香港,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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