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8月20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
施行)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2、实施机关是什么?
答: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3、负责部门是什么?
答: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负责实施。认可部认可监管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组
织专家评审、进行网上公示、发放审批文书、审批情况网上公告等工作。专家评审组负责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等
相关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完成专家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机构审批专家评审单》。认可监管部负责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以及对认可处的审查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认监委分管认可监管部的
委领导负责审核认可部审查结论并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4、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联系电话:82262703
5、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认证机构审批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证机构审批工作的有效实施。
6、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六)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七)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同时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7、需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答:《认证机构申请书》及其附件要求的材料,包括:
1、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5、机构拟/已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6、对机构获得批准后从事认证活动承担风险及民事责任的承诺;
7、对机构获得批准后从业遵守公正性原则的承诺;
8、认证证书样本;
9、认证标志样本(两份)及说明(产品认证);
10、制度可行性报告,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
11、拟执行的收费标准及认证收费用途的说明;
12、新领域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规定,内容应包含认证机构各关键岗位(如: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方案制定、合同评审、认证方案管理、检查/审核/实施、试验或检验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等)人员的
能力确定、评价、聘用、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13、产品范围(依据GB/T7635分类)及其执行的标准汇总表(产品认证)(书面和电子版)(按国家认监委网站上
发布的格式填写);
14、承担检验任务的实验室、检测机构的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认可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授权文件的复印件等),如非机构自有检验资源,请提供合同或合作意向书(产品认证);
15、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及其原则(产品认证);
16、机构拟采用的产品认证模式、认证依据等与国家已发布的和/或其他机构已经实施的认证规则的差异性说明(产
品认证);
1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书面和电子版);
18、机构已/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及简历;
19、《认证机构专职审核员清单》或《产品认证专职检查员清单》原件及电子版(按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发布的格式
填写);
20、机构已/拟聘用的专职审核员/检查员/审查员身份证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CAA注册人员,需提供CCAA出具的确认文件;若尚无国家统一注册制度,则提供检查员/审查员的能力证明文件)、
专职聘用合同、专职人员声明原件(按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发布的格式填写);
21、专职人员两年内是否从事过咨询活动的说明;
22、专职人员中两年内在其他认证机构从业情况的说明;
当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是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分包机构时,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1、由认证发证机构签发的唯一授权该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在中国大陆代表发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唯一性授权书(复
印件需公证);
2、发证机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需公证;新设立机构);
3、发证机构章程
4、发证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开业时间,人员情况,业务领域,专业特长,主要业绩,获得国外认可情
况,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情况,在中国的其他业务活动,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与认证活动是否
存在利益关系等;
5、发证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书面或电子版);
6、发证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历史活动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历史沿革、从事认证范围,人员状况(包括认定的
审核/检查员专业范围,发证数量,在大陆地区认证的企业名录(包括企业认证涉及的员工数、对应专业范围[如IAF
专业代码],三年内认证企业初审、监督审核和复审的现场人日数等);
7、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性的承诺;
8、相关记录是什么?
答:在受理、审查、批准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认证机构申请书;
(2)认证机构审批表;
(3)申请受理决定书;
(4)不予受理决定书;
(5)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
(7)认证机构批准书;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办理期限是什么?
答:不超过90个工作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和因投诉对申请机构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0、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11、审批流程是什么?
请材料由分管委领导审批、反馈审批结果等工作。
3 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认证机构申请书》及其附件所要求的材料。
4 受理
认可监管处受理岗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受
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5 材料审查
受理申请后,认可处材料审查岗位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需要委内相关部门会签的送有关部门会签。
符合要求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将申请机构相关申请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示1个月。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
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6 专家评审
认可监管部材料审查岗位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选择3-5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认证
认可条例》等相关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规定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完成专家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
《机构审批专家评审单》交认可监管部。
认可监管部材料审查岗位结合认可部审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将申请材料送分管委领导审批;需申请机构进行补正
的,认可监管部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7 做出审批结论
国家认监委分管认可监管部的委领导根据公示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认可监管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
知书》;不予许可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基本体制见图
1 内部工作监督
1.1 监督机构
认可监管部领导负责认证机构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
认证机构审批工作接受委法律部和监察部门监督。
1.2 监督方式
1.2.1 认可监管部内部上下级、同级间的工作监督;
1.2.2 认监委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监督;
2 外部监督
2.1 群众、媒体、其他行政机关对认证机构审批工作的监督。
2.2 司法机关依据司法程序提出。
2.3 监督方式
2.3.1征求意见;
2.3.2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委内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2.3.3设立举报电话
认可部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进行记录,及时报告委领导。
2.3.4不定期检查
配合监察部门、法律部不定期的走访申请单位。
3 对取得资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认监委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对认证机构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4 问题处理
审批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认可监管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委领导批准,做出处理。审批条件等技术
性问题,由认可监管部与委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公开告知申请人,并且及时对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委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2、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是什么?
审批工作审批流程见图。建立网上审批机制。
1 期限
不超过90个工作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和因投诉对申请机构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 审批主体
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认可监管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组织委内相关部门会签、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送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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