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光伏金融化 拓展电站融资渠道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10-26 21:15:58
无锡--随着光伏行业回暖,在整个产业链中,下游电站建设,尤其是分布式电站的收益最为可观,而其面临的缺乏资金推动的问题需要借助金融创新来拓展融资渠道。
在第五届中国(无锡)国际新能源大会暨太阳能展览会光伏产业投融资模式与商业策略论坛上,多为专家做出上述表示。同时,专家介绍了PPA/租赁、债务融资、投资信托权益融资、众筹模式四种渠道作为国内电站未来融资的借鉴。
电站建设需资金推动
随着光伏行业回暖,目前国内光伏企业开工率上升,一线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有些企业毛利率能够达到20%以上,第四季度大部分企业将扭亏为盈。保利协鑫执行董事舒桦预计,未来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到2014年将超过40GW , 到2015年超过50GW,到2020年超过100GW。
据光伏太阳能网(SOLARZOOM)分析师黄燕萍介绍,光伏整体的组件价格在2013年已经摆脱了2012年的下降趋势,开始企稳,价格比较坚挺,下半年尤其是8月份,因为光伏补贴政策的出台,中国组件都在抢装,第三季度组件价格也在上扬。目前很多订单都排到了11月底,付款条件明显变好,差不多都是预付全款或一八一式付款(即企业出资10%,银行贷款80%,资本市场融资10%)。
多为专家认为,在光伏行业整个产业链中,下游电站建设,尤其是分布式电站收益最为可观。而无论是分布式电站还是集中式电站,基本上都是以国内市场为主,都会分享国内市场的高速增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周旭辉预计,今年电站增长可能达到100%,明年达到50%,后年可能还会有30%左右。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十一科技”)董事长赵振元表示,光伏企业的发展,最重要在于资金、眼光、规模和人才四个因素,实际的技术准入门槛实际上并不高。当前阻碍国内光伏行业发展的问题主要是缺乏资金的推动。
周旭辉也认为,终端电站没有技术壁垒,并不代表这个行业没有壁垒。恰恰相反,终端电站的壁垒比核心产品的壁垒要高,它的壁垒在于客户开拓以及资金方面。分布式电站项目需要一个个去谈,渠道很重要;另外由于是垫资生产,资金尤为重要。
电站融资可借鉴四种创新模式
在中国未来的光伏市场上,下游的电站建设将会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环节,而且越来越体现出商业价值。而在这方面,美国和德国等市场有许多模式创新值得我国分布式光伏市场借鉴和运用。北京国观智库能源事业部总监高级研究员李月认为,未来光伏市场会走向能源金融化之路,需要下游电站融资模式以及渠道平台的创新。
李月认为,在中国未来的市场上可能最先会得到应用的是PPA(电力购买协议)/租赁模式,即通过第三方融资渠道。这种模式下,太阳能开发商充当衔接机构投资者和中小型用户的平台,用户通常不需要任何前期投资就可以获得比电网更便宜的电费水平,而且10-20年的合同期内都是如此。对于银行等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来说,由开发商和用户签订的PPA相当于一个10-20年期的固定收益产品。电是必须消费的能源,又拥有能源部门背书,因此这种模式几乎不存在违约风险。PPA和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在PPA模式下用户根据约定的电价付费,实发实付;而在租赁模式下用户每月支付给开发商一笔固定的租金。
第二种模式是在欧洲和日本使用较多的债务融资。商业银行、保险和养老基金等机构通过发行债券产品参与到光伏电站项目的融资。这些债券产品通常拥有长期的固定期限。以美国债务融资为例,为光伏电力市场进行的债券融资模式在2011到2012年逐渐成熟和稳定下来,其利率通常为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2%到2.75%,债务融资的前期开发成本大约为2.5%到2.75%。
第三种模式是投资信托权益融资,即在光伏市场上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REITs可以获得公司所得税减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约90%的税收都能返还给投资者,而且标准化合约可以吸引广泛投资者。此外,使用REITs的另一个好处是融资成本低,面对公众的REITs通常回报率较低。光伏发电项目和房地产在经营模式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一旦完成投资,它们每年都可以通过租赁或售电实现稳定和优质的现金流。因此,将REITs模式应用于光伏这样的可再生能源领域可以很好地结合可再生能源行业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现有的成熟融资与经营模式。
第四种创新模式是众筹模式,从个人而非银行或投资机构筹集资金。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内的人人贷、拍拍贷等融资平台,正逐渐获得市场的关注和认可,比较吸引很多小型分散的分布式项目以及年轻用户。
光伏金融化需积极探索
需要一提的是,这些创新模式即便在成熟市场也还存在制度性障碍。如将主要用于房地产领域的REITs延伸至可再生能源领域,在美国需要通过几项资格测试,用以验证该公司大部分资产和收入都与“不动产”相关。以众筹模式筹集的资金虽然将广泛的中小投资者的资金纳入到光伏项目,但是在信用制度、资金安全方面尚需完善。
而在国内当前条件下,引入这些模式更需要一定的制度配合。以PPA/租赁模式为例,李月认为,首先需要满足的就是净电量结算制度,这样光伏发电的用户才能将电网作为蓄电池,随存随用;此外,还必须研究现有的补贴优惠政策下,开发商的投资是不是能够既给予投资者可接受的收益,又能为光伏电力的用户提供低于现有电价的价格。
目前国内光伏市场融资渠道还非常单一,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贷款,一旦补贴不到位或贷款未获批往往步履维艰。在此情况下,国内众多光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该在创新融资渠道上做一些有益的探索。这样不仅拓展了融资渠道,长远来看,来自金融市场的低成本资金一方面可以持续降低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成本,另一方面又为这些领域的投资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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