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西2家光伏企业,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建光伏电站,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XX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电费明细,光伏电站项目结算情况明细表
3.XX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调度协议,光伏电站项目购售电合同等。
两家光伏企业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63840.9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63840.95元;
没收违法所得122581.98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12258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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