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天合光能(SH:688599)发布公告,公司就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司第ZL201710975923.2号发明专利 “太阳能电池模块” 和第ZL201510892086.8号发明专利“太阳能电池及其制造方法”的专利权纠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告指出,天合光能为涉案专利一“太阳能电池模块”、涉案专利二“太阳能电池及其制造方法”的合法专利权人。原告经比对分析,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光伏组件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一、涉案专利二的保护范围。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一、涉案专利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其中,针对“太阳能电池模块”案件,天合光能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一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一的光伏组件产品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一全部库存及专用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一的设备和相关模具;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共计人民币6.07亿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太阳能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天合光能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二的TOPCon电池片以及含TOPCon电池片的光伏组件产品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二全部库存及专用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二的设备和相关模具;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共计人民币4.51亿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天合光能指出,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尚不能预测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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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天合光能(SH:688599)发布公告,公司就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司第ZL201710975923.2号发明专利“太阳能电池模块”和第ZL201510892086.8号发明专利“太阳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