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天合光能(SH:688599)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就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裁决十一科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未规范施工处罚款及承担赔偿损失等共计60,008.36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获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指出,2022年5月,十一科技因中标宿迁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与宿迁光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电池项目各阶段里程碑完成时间节点及总工期等做了约定。但该电池项目施工期间,因十一科技原因导致项目各阶段完成时点及总工期等均出现了较大延误并且十一科技未按合同约定规范施工;同时,因工程延期及十一科技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导致宿迁光电产生了液氮损失及切包损失。
鉴于十一科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十一科技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规范施工处罚款及赔偿损失,并承担宿迁光电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费用,因此宿迁光电特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天合光能表示,该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常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及最终执行为准。 前期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本案件涉及的电池项目顺利完工。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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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天合光能(SH:688599)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就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