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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准、开工、并网风光项目,按规调整

来源:天津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12-15 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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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天津发改委发布《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各区在满足存量项目“风电项目开工率、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完成率”均超过50%的前提下,在指导开发规模内,按时序开展项目申报。

开发建设方案要提出实施节点计划,承诺项目核准(备案)、开工、投产等时间节点。原则上,风电项目应于纳入开发建设方案一年内完成核准、两年内实质性开工;光伏发电项目应于纳入开发建设方案一年内实质性开工。

电网企业对申报项目的电力接入有关方案进行评估,结合电网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逐一项目提出未来三年内是否能够并网消纳的明确意见。

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风电、光伏发电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项目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与电网企业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取得电力接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未在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准的风电项目,自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未在承诺时间内实质性开工的,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报,项目所属区组织企业整改,核实建设条件并明确建设意愿,放弃建设的,将项目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继续建设的,限期开工,风电项目限期6个月,光伏发电项目限期3个月,到期仍未实质性开工的,自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对于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废止已取得的电力接入批复,项目所属区负责做好清退工作。风电项目实质性开工以完成首台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光伏发电项目实质性开工以完成20%组件安装为标志。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在承诺时间内并网的,调整为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储能配置比例。

项目开发企业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实施“报大建小”等行为的,经核查属实,调出开发建设方案或据实核定建设规模,限制相关企业3年内在我市申报新增项目。

原文见下: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412/15/384901.html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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