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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地:四类屋顶禁止建设分布式光伏

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2024-09-10 09:38:20 贵州一地:四类屋顶禁止建设分布式光伏-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近日,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发布公开征求《麻江县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的80%。

原文如下:

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麻江县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号)《贵州省光伏发电项目地管理办法(试行)》(黔自然资函〔2023〕564号)和《黔东南州风电光伏资源开发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形成了《麻江县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10月4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电话或是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凌忠权

联系电话:0855-2623220

邮 箱:mjfgj2622438@163.com

麻江县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麻江县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麻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4日

麻江县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导

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号)《贵州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黔自然资函〔2023〕564号)和《黔东南州风电光伏资源开发指导意见》等要求,现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加强科学谋划和布局

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避免资源开发碎片化、低效化,我县坚持以规模化、基地化开发为导向,坚持合理竞争不垄断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择优确定项目开发业主。

二、明确规范对象

本指导意见主要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包含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工商业企业利用自有合法空间资源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租赁工商业企业合法空间资源或自然人产权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三、明确建设条件

(一)选址要求

1.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应为业主所有。

2.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

3.不得以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为由,对光伏板下方空间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

4.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或光伏投资企业租赁私营自然人产权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仅限利用屋顶资源,光伏组件不得超出屋顶投影区域;不得以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为由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间以及各类零散用地资源。

5.工商业企业利用企业内部合法空间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6.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的80%。

(二)安全要求

1.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符合住建部门要求的结构安全性,要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2.光伏发电设备应设置可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设备,满足电网要求的频率、电压、功率因数等参数。综合考虑防雷接地措施及接地电阻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防雷设计标准。

3.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抗腐蚀能力,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出具设计报告。

4.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5.光伏组件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施工图上组件排布应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的距离。其中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5米,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与建筑外立面保持0.5米以上安全距离,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0.5米,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5米,不得采取“人字形”安装,不得形成封闭空间。

(三)禁止建设范围

1.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房屋。

2.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3.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废弃建筑、拆迁计划区域或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四、明确投资主体要求

(一)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自行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自然人需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报备,方可开展项目开发建设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安装业主、屋顶产权所有者、电费收益账户(不得捆绑对公账户)应为同一自然人。2.委托设计、安装、运维的主体要具备与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对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备案。

任何单位、企业或组织机构不得套用自然人个人名义报备新建屋顶光伏项目;一经核实,将实施信用惩戒,对所建光伏发电项目予以解网。

(二)工商业企业利用合法空间资源自行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工商业企业需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报备,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履行备案手续,方可开展项目开发建设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设计、安装、运维的主体要具备与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2.不侵占消防、安全空间。

(三)投资主体租赁自然人产权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协议(合同)后,需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报备,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履行备案手续,方可开展项目开发建设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主体(或委托运营单位)要具备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2.投资主体负责加强对本企业或授权的安装运营企业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并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对安全和质量负总责。3.投资主体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协议(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必须明确“不利用农户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农户不承担金融风险;屋顶分布式光伏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光伏组件、逆变器质保期内不转手抛售项目资产”。

(四)投资主体租赁工商业企业合法空间资源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与工商业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后,需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报备,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履行备案手续,方可开展项目开发建设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主体(或委托运营单位)要具备与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内容相匹配的设计、安装、运维等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或上岗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2.不侵占消防、安全空间。

五、规范申报流程

(一)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由自然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附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3)报属地乡镇(街道)政府,由属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会同属地供电所实地进行选址、安全、接入条件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未批先建的,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网手续。

(二)投资主体租赁工商业企业合法空间资源或自然人产权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乡镇街道)签订项目开发投资协议后,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主体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附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3)报属地乡镇(街道)政府,由属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会同属地供电所实地对选址、安全、接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乡镇(街道)政府对申请表(见附件2)盖章确认。

2.投资主体需持审查合格的申请表(见附件2)和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3)提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审核备案。

3.开发流程图。咨询洽谈(县投资促进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签订项目开发投资协议(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乡镇街道)→属地申报、并网报装(乡镇街道)、县供电局)→项目备案(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

(三)工商业企业利用合法空间资源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需要租赁协议(合同),其他备案流程与投资主体租赁工商业企业合法空间资源或自然人产权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上一条)相同,必须履行备案手续。未批先建的,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网手续。

六、安全施工要求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确保消防措施落实,满足区域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二)现场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

1.施工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

3.施工人员不得在雨雪、雷电、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4.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

5.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6.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

(三)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隔阻措施和警示等安全标识。

七、明确验收要求

项目竣工后,应分别履行工程验收和并网验收程序。项目投资主体在向供电部门申请并网前,应整理工程验收资料及已购买光伏设备(包括并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支架等)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按程序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验收,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在接到验收申请后适时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供电所开展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附件4)。因项目存在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投资主体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项目投资主体承担,整改完成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每季度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局对各乡镇(街道)并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抽查复核验收,抽查比例应不少于每季度申请安装项目点数的10%。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投资主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理。

八、明确运营与安全管理要求

(一)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省、州、县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及服务标准。职责包括:

1.建立光伏项目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2.负责光伏项目的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3.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二)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及完成移交后,按照“谁资产,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或持有者或运维单位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光伏发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在双方签订并网协议时,明确产权归属。

九、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对不诚信守法、弄虚作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投资主体(包括投资企业、设计企业、安装企业、运维企业等)实施信用惩戒;负责对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政策、光伏主体监管等作出解释。

(二)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投资项目洽谈,起草项目开发投资协议,组织开展招商引资项目事前评估工作(开发资质、投资规模、税收贡献、带动效益等);负责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作出解释。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明确限建区域和建设标准;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分布式屋顶光伏违规搭建行为的监督执法;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对未经审批搭建或未按要求违规搭建的光伏项目予以拆除;负责对规划限制条件及相关建设标准、控违拆违等作出解释。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拟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审查;指导各乡镇(街道)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施工相关要求;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安全施工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负责对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建筑质量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作出解释。

(五)县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屋顶光伏的电力安全验收和并网审批工作;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或未提交备案手续或未经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被有关部门纳入信用惩戒系统的安装企业承建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不予并网;负责对项目电力安全验收和并网政策作出解释。

(六)县司法局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乡镇街道)与投资主体签订的项目开发投资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对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租赁协议进行指导,积极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分布式屋顶光伏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负责对合同欺诈、无照经营等作出解释。

(八)乡镇(街道)负责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投资主体自行拆除;负责对违章搭建行为及控违拆违规定等作出解释。

十、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户主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村(社区)居民委托由政府优选的资金实力雄厚、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光伏企业,以光伏示范村等项目集中开发、汇集送出。

(二)强化过程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加强建设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规范建设。

(三)强化行业管理。各有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对于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视情节严重列入限制开发名单,限制其在我县开发新的光伏发电项目。

(四)强化问题整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对现有已安装的光伏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不符合安全和规划要求的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督促投资主体自行拆除。督促已用自然人名义备案并网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企业与自然人重新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十一、其他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投资促进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局、县市场监管局、乡镇(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做好指导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制定的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附件:1.麻江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安装申请表(自然人或工商业企业自建)

2.麻江县分布式光伏安装申请表(投资主体租赁)

3.XXX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4.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意见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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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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