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ST嘉寓(SZ:300117)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启东市坤燕食品经营部
以嘉寓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嘉寓集团进行破产清算。嘉寓集团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并在上述期限内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法院。截至本公告日,嘉寓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72,405,3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01%,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告显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等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991 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未缴纳诉讼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9民终5017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载明的支付义务,申请人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991执2509号终本裁定书。除上述案件,被申请人存在多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案件。
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ST嘉寓表示,公司与控股股东嘉寓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嘉寓集团破产清算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最终破产清算完成,可能存在控股股东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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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ST嘉寓(SZ:300117)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启东市坤燕食品经营部以嘉寓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