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武义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原文如下:
武义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为统筹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 号)、《浙江省整县(县、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 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利用全县居民屋顶、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公共建筑屋顶、工商业厂房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开发流程
(一)明确建设标准
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
1.区域管控重点
(1)在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景观带沿线以及中心城区、中心镇、重要集散广场等区域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3)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4)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 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5)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6)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7)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8)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以上区域管控重点原则上不允许建设,其他不符合安全管理、城乡风貌管控要求和城乡规划要求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具体建设标准
(1)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3m,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没有女儿墙的光伏组件不能超过1.5m。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严禁在露台、连廊、消防通道等上方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分布式光伏支架下方、屋顶架空层、光伏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周围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光伏板严禁设置在可燃材料上方;
(3)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逆变器交流侧和直流侧电缆,应采用电缆桥架分开设置,且桥架间预留一定间距;
(4)分布式光伏电站直流侧的正极和负极建议采用电缆桥架分开设置,且桥架间预留一定间距;
(5)分布式光伏电站采用的电缆应按照电压等级、持续工作电流、敷设环境等因素进行选型,电缆敷设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严禁90°敷设;垂直敷设时应增加横档,防止线路因重力作用,加速线路破损;
(6)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金属支架、光伏组件、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应与建筑接地系统可靠连接,确保导通良好;
(7)分布式光伏电站应设置生产运行远程监视系统,有条件的,宜布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8)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出入口、逆变器等明显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牌,明确维保单位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二)规范建设流程
1.备案阶段
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前应按照《浙江省光伏发电项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项目投资主体应取得屋面荷载报告、施工合同等材料(详见附件),填写《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表》(附件1),经开发区、乡镇(街道)规划、安全审核合格后,供电公司出具初步接入意见函,向县发改局申请备案。项目投资主体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阶段
(1)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遵守“先备案后建设”原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供电公司不予验收和并网。
(2)属地乡镇(街道)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现场巡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划条件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项目,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统一组织拆除。
(3)分布式光伏电站在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好动火作业和高空作业审批,做好环境清理、落实现场看护措施、配齐灭火器材(水带应与室内消火栓连接完毕)等。
3.竣工验收阶段
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竣工后,由属地乡镇(街道)、供电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填写验收意见单(附件2),验收合格后予以并网。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乡镇(街道)组织拆除(所造成损失一律由项目投资主体、安装企业等自行承担)。分布式光伏电站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绝缘手套、绝缘剪等器材,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处置。
(三)合理有序接入
供电公司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测算,定期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电网接入意见。
供电公司应将全县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县发改局,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按季度测算、更新、公布。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投资主体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等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在做好防倒送技术措施的前提下,由供电公司验收后并网接入。
在满足接网消纳能力的情况下,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可接入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单台公用配变的光伏接入总容量不超过配变额定容量的80%。
光伏项目应经供电公司组织涉网电气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并网运行,由供电公司依规统一调度。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商、运维商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
(四)加强运行监督
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分布式光伏项目严禁突破建筑红线范围,转供给周边用电户增加消纳。县发改局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项目投资主体应定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护并做好记录。维护时及时更换破损老化的线路和电气设备,及时清理光伏板表面的鸟屎、泥浆、树叶、积尘等覆盖物,防止“热斑效应”的产生。
三、工作职责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具体落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发改局:负责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把好规划审查工作。
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对拟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展风貌管控、房屋质量、结构安全审查;要依法处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查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违规搭建行为,参与拆违保障。
开发区、乡镇(街道):建立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单,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规划管控等责任。配合部门打击项目未备先建、违章建筑屋顶建设光伏、光伏项目突破高度要求等违规、违法行为。
供电公司:负责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做好电气设备并网验收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对光伏项目建设(运维)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各光伏项目业主和安装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安全,严格质量标准,做好长期运维保障;有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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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应将全县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县发改局,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按季度测算、更新、公布。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投资主体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等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在做好防倒送技术措施的前提下,由供电公司验收后并网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