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三部门:公共建筑宜装尽装光伏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2024-07-11 15:51:47 内蒙古三部门:公共建筑宜装尽装光伏系统-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提到,公共建筑具有屋顶和立面可利用日照资源量大面广、自身用电量较多等特点,推动国有投资新建的业务用房、办公用房、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宜装尽装光伏系统。鼓励其他投资主体在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时,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

通知要求,做好光伏发电消纳。建筑光伏以自用消纳为主,余电上网电量比例按照自治区关于分布式光伏工商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促进绿色电力消纳支持政策,积极扩大绿色电力消纳规模。探索绿电应用场景,开展微电网、虚拟电厂等关键技术协同创新和联合攻关,提升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及可控负荷的协调控制、智能计量、安全防护等技术实现能力。支持建筑光伏设施运营企业与能源服务商加强合作,打造一批超低能耗(零碳)建筑、低碳(零碳)工厂典型场景,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系统协同互补,逐步实现“源网荷储”深度融合、灵活互动。

原文如下: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推动自治区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7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根据《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等要求,推动自治区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应用场景

(一)“光伏+”新建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具有屋顶和立面可利用日照资源量大面广、自身用电量较多等特点,推动国有投资新建的业务用房、办公用房、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建筑,宜装尽装光伏系统。鼓励其他投资主体在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时,同步配套建设光伏设施。

(二)“光伏+”新建工业建筑

推动新建工业厂房同步配套建设光伏系统,鼓励工业厂房屋顶和墙面安装多功能光伏设施。支持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鼓励园区企业“自发自用”,有序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灵活接入与生产消费一体化。

(三)“光伏+”新建居住建筑

鼓励住宅地产开发单位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时,采用建筑光伏技术,按照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原则配套建设光伏设施,确保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和图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四)“光伏+”在建建筑

在建项目具备条件的,可变更原设计可再生能源类型,设计使用光伏系统。变更后的建筑按照新建建筑标准设计使用光伏系统。

(五)“光伏+”既有建筑

支持既有工业建筑采用建筑光伏技术在建筑屋顶及墙面配套安装光伏设施。鼓励各地结合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以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既有公共建筑为重点,拟实施屋顶改造、防水修缮等工程时,在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积极探索商业模式推广建筑光伏技术。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完善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地方标准及图集。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积极研编光伏建筑材料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建筑光伏产品生产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等国家要求,推进光伏组件建筑部品部件化和轻质化生产。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的广泛采信,鼓励政府、社会广泛采购建筑光伏绿色建材产品。

(二)加强建筑光伏管理。建筑光伏项目由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同步实施、网源协同”原则实施备案管理;建设标准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达到最新《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新建建筑光伏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程序管理,对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进行项目全生命周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管控。建筑光伏应用施工图审查要重点审查技术类型、系统容量、关键设备参数以及应用比例;加大建筑光伏项目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及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做好工程质量验收把关。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电气、防火等安全要求,达到防水、防渗、防坠落、耐久等标准要求。电力部门应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同步开展建筑供电、光伏并网受理,确保建筑和光伏项目同步具备装表接电条件及发电出力远程可调、可控能力;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完成光伏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      

(三)做好光伏发电消纳。建筑光伏以自用消纳为主,余电上网电量比例按照自治区关于分布式光伏工商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促进绿色电力消纳支持政策,积极扩大绿色电力消纳规模。探索绿电应用场景,开展微电网、虚拟电厂等关键技术协同创新和联合攻关,提升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及可控负荷的协调控制、智能计量、安全防护等技术实现能力。支持建筑光伏设施运营企业与能源服务商加强合作,打造一批超低能耗(零碳)建筑、低碳(零碳)工厂典型场景,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系统协同互补,逐步实现“源网荷储”深度融合、灵活互动。

(四)强化运维管理。光伏组件系统在建筑上应用的售后服务团队应积极做好售后运行服务保障工作。物业服务公司要按照物业服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助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巡视巡查,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破坏光伏系统的行为。光伏系统并网后及时安装数据监测系统,监测光伏建筑应用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数据。鼓励存量建筑光伏系统改造提升,通过设备更衣换、组件自清洁改造等方式,提高发电效率降低运维成本。

(五)创新发展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方式,吸引多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统筹建筑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产业链协调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方新能源企业等采用自建自营、合同能源管理、联合投资、委托专业电站运营商管理等模式承接建筑光伏新、改、扩建项目,加快形成一批在全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应用场景与商业投资及运营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光伏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建筑光伏推广应用指导协调推进工作。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信、电力、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光伏建设管理。

(二)加大要素支撑。鼓励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出台有利于建筑光伏发展的机制和政策措施,落实绿色建筑和光伏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要求。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完善建筑光伏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探索和创新财政支持政策。新建建筑使用光伏系统增加的工程建设成本,纳入工程建设成本概预算;在建项目变更设计使用光伏系统产品的,其所增建设成本由项目建设单位增列或投资方注入;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解决既有建筑使用光伏系统增加的建设费用。用好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加大对建筑光伏的支持力度。住宅小区集中设计安装光伏系统,属于本小区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其发电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落实建筑光伏的电价优惠政策。鼓励新能源企业参与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支持其公平参与光伏风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

(三)做好宣传推广。开展建筑光伏典型工作经验、典型应用场景案例宣传,扩大建筑光伏技术的推广普及率。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强化专业人才储备。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发建筑光伏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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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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