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企业自愿提出所建项目在现行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降低上网电价不低于0.03元/千瓦时的意见,包括降低上网电价的具体额度,各市县和电网企业在组织备案工作时需严格审核是否已承诺降低上网电价,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备案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绿色能源保障能力,规范和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推动全省分布式光伏发展,现将各市县年度开发建设规模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列入全省建设规模控制,各市县政府严格根据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规模,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备案等有关工作。在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视同企业自动放弃项目建设,已分配规模自行失效(具体规模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协调住建、资规、电网、应急、消防、营商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扎实做好项目备案、建设管理、用地落实和电网接入等工作,并指导项目业主抓好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鼓励企业自愿提出所建项目在现行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降低上网电价不低于0.03元/千瓦时的意见,包括降低上网电价的具体额度,各市县和电网企业在组织备案工作时需严格审核是否已承诺降低上网电价,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备案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四、各市县政府应统筹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有序发展,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布局、建设时序等。要依托光伏资源优势,坚持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与产业链构建融合发展,优化光伏产业布局,支持光伏发电企业与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对于列入国家能源局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县(市、区),要组织项目业主落实实施方案,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六、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内容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
附件: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分配方案(分发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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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企业自愿提出所建项目在现行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降低上网电价不低于0.03元/千瓦时的意见,包括降低上网电价的具体额度,各市县和电网企业在组织备案工作时需严格审核是否已承诺降低上网电价,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备案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