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一、主要目标:
2024年,启动一批具有丰富工商业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电力消纳能力的开发区,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建设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30个;
2025年,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次启动一批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60个;
2026年,全面推进全省剩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力争到203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探索不同开发模式:
整体推进模式。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可采取由开发区管委会主导整体推进模式,整合资源优选投资合作对象,规模化推进。整体推进模式要通过公开竞争程序选择开发企业,在建、已报装项目仍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主导开发。
联合开发模式。支持在开发区内注册法人实体的能源 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能源企业与装备制造等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合作开发。
自主开发模式。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自主开发。
三、应用场景
绿色用能替代。 即使用传统电力的企业利用自有屋 顶、闲散空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提高终端用能绿色电 力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所配置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比例不高于用电量的80%。
推行绿色交通。即开发区或区内企业通过分布式新能 源建设,为区内使用新能源的交通设施提供电力服务的项目,原则上项目发电总量不高于当前用电总量的2倍。
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基于同一企业主体的用电负荷, 鼓励其利用自有厂房屋顶及闲散用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 源,实现完全能源替代,构建以绿电为主体的零碳工厂示范项目。
开展零碳产业园区建设。零碳产业园区项目是基于不 同企业主体组成的开发区或统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全部负荷用能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项目。
建设园区级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集合园区分布式新 能源资源,为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已报装但供电工程 尚未开工的用电等新增负荷项目提供新能源电力服务,提升分布式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
四、支持政策
1、突破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限制。利用开发区内企业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不设置单体规模限制(全省屋顶资源产权归属清晰、依法取得用地权限的已建成屋顶分布式光伏参照执行)。
2、优化分布式新能源管理程序。开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统一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全省屋顶资源产权归属清晰、依法取得用地权限的已建成屋顶分布式光伏参照执行),多个厂区、同一开发主体的项目可打捆办理。
3、优化可开放容量管理。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有可开放容量的试点开发区,可开放容量范围内的项目免除配置储能责任;暂无可开放容量的试点开发区或可开放容量范围外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储能设施需承诺参与调峰),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
4、多种方式支持市场消纳。各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基于园区或者工厂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分层级选择“全额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具备可调节能力负荷的项目建设。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装配分时计量设备,在系统高峰时段按高峰电价结算,在低谷时段按低估电价结算,合理反映分时发电价值。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以独立或聚合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以市场化方式消纳。
五、试点要求
各市统筹优选第一批不超过1-2个开发区申报试点,于 6月31日前将试点建设方案报送我委。申报开展分布式新能源试点的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丰富的工商业屋顶、厂区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有利于规模化开发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
2.开发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等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具备整合各方资源的条件。
3.具有创新示范性,包括但不限于先进技术和光储直柔、 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新模式、新场景,鼓励建设数智化新型电力系统、零碳工厂和零碳产业园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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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