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浙江舟山普陀区政府发布关于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将补助期限延至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
此前该办法提到,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原文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补助管理,提高省级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为确保专项资金应补尽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决定延续实施《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至2024年6月30日,补助政策按“先到先得”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助,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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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浙江舟山普陀区政府发布关于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将补助期限延至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