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青海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全新调整的峰谷时段、尖峰时段及各时段电价。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峰谷时段为:
高峰时段7:00-9:00,17:00-23:00;
低谷时段9:00-17:00;
其余时间为平时段。
高峰时段电价按平段电价上浮63%执行,低谷时段电价按平段电价下浮65%执行,增加的2个百分点下浮的资金,由尖峰电价收入进行补偿,暂不通过代理购电分时损益分摊。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更好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优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8日,为期7天,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邮政编码:810008
电子邮箱:qhfgwj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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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优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我省峰谷时段
对我省所有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峰谷时段为:高峰时段7:00-9:00,17:00-23:00;低谷时段9: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时段。
二、尖峰电价政策
对我省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在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的每日8:00-9:00和19:00-21:00执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在用户对应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下同)。
三、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我省高峰时段电价按平段电价上浮63%执行,低谷时段电价按平段电价下浮65%执行,增加的2个百分点下浮的资金,由尖峰电价收入进行补偿,暂不通过代理购电分时损益分摊。
四、其他事项
(一)继续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二)优化完善后的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以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
(三)我委调整电价政策后,电网企业应尽快开展计量装置升级改造工作,未完成升级改造前仍执行原峰谷时段。由于表计更换、改造增加的投资,纳入我省下一周期输配电价核价范围予以解决。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行业分时段用电负荷、电量及用户变动情况报送我委。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优化完善后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落地实施。电网企业财务部门应于每年一、四季度末结束后,将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及尖峰电价收支情况报送我委。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处),我委将适时优化调整。
(五)我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81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64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775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开始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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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青海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全新调整的峰谷时段、尖峰时段及各时段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