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支持呼和浩特经开区实施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在碳排放指标等指标分配方面采取指标单列动态管理;在用地、用能、用水等约束性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
原文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速推动自治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提升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对地区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经开区打造成为科技创新的引领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提升规模和质量效益为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和壮大产业实力为重点,以创新管理机制为抓手,以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为支撑,加快建立更加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更加灵活实用的开发运营机制、更加激励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制度、更加系统集成的政策支持体系和更加亲商安商富商的营商环境,着力推动开放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努力实现国家级经开区对外合作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的“双提升”,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二、发展目标
到2027年,全面提升国家级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提高开放发展水平和区域经济贡献度,进一步增强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和支撑力。
——国家级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园区治理能力大幅提升,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完善,营商环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综合经济实力、创新发展能力、开放开发活力显著增强,国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速实现8%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达15%以上,成为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中的排名实现大幅提升,力争进入全国前150名,西部地区前25名;
——现代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基本建成,各主导产业实现整体创新升级,部分产业发展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取得新突破,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实现新飞跃;
——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初步建成,外贸外资规模进一步拓展扩大,外向型经济质量水平实现较大提升。国家级经开区实际使用外资年均增长10%以上,占所在盟市实际使用外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1.扎实推进扩权赋能。
按照“权责对等、职能匹配、能放皆放”原则,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扩权赋能,赋予国家级经开区自治区、盟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除确需由自治区和盟市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依法授权或委托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实施,实施范围覆盖国家级经开区所有管辖区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设立集中办事场所,对暂时无法下放的权力事项,继续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能。建立国家级经开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直接对接机制,享受自治区级直通车便利。各有关盟市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依规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
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加强园区项目引进规划,将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作重点集中在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落地环节,对由企业投资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适度倾斜政策。
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制定实施投资奖励、贷款贴息、设备补贴、培训补贴等产业引导扶持政策;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和有实力的投行、证券公司等共同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先行建立试点,按照“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规范运作”的原则,实现基金资产增值,为支持和扶持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支持呼和浩特经开区实施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在碳排放指标等指标分配方面采取指标单列动态管理;在用地、用能、用水等约束性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建设运营模式。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优化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支持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管理特色产业园,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现代产业集聚发展。
5.统筹协调产业布局。
科学确定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战略定位,明确高质量发展路径和方向,严把准入门槛,编制主导产业全景图,构建现代产业生态体系。国家级经开区产业布局应各有侧重,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自身特色主导产业,避免趋同化。鼓励各有关盟市将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引进培育龙头企业、头部企业,重点推进主导产业升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培育高精尖产业集群。
重点发展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数字产业、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医药、风能光伏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充分享受创新创业政策红利;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提升创新发展能力,为产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大力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和维权援助,鼓励发展工业设计、物流、会展、金融、智库、法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开放型经济质量。
9.加大外资招商引资力度。
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和所在盟市结合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出台支持外资发展和促进招商引资的配套举措,编制和发布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抓好外资项目落地和建设。支持各地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规定,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对外贸易保稳提质。
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所在盟市制定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相关发展措施,促进贸易和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外贸产业集群;引导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培育壮大外贸经营主体,对其市场开拓、国际物流运输和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支持设立境外营销网点和海外仓,发展跨境电商业务;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外贸企业与出口信用保险、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平台、中欧班列等建立稳定的服务链、供给链,帮助企业保订单、稳市场;支持拓展自用集装箱运输、跨境班列、卡车班列等专用通道业务,鼓励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结合主导产业,积极开展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引导加工贸易项目优先向国家级经开区集聚,并在口岸通关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中国信保第三营业部内蒙古业务处,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绿色数智发展。
11.加快绿色园区建设。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零碳园区。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完善园区内产业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积极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加快形成多种能源协同互补、综合利用、集约高效的供能方式,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提高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再利用能力。积极引入低碳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等,推动低碳技术创新应用转化,开展能源替代技术、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工艺降碳技术、低碳管理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动低碳技术的产业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能源局,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数字产业赋能。
鼓励各类资本在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支持通信企业开展5G网络规模组网,设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限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建设国家级经开区“智慧大脑”,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政务、交通、应急、综治等领域数字化建设,支持数字园区建设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区内企业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创建智能制造共享中心和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一批面向垂直行业和细分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企业间供应链信息对接共享,鼓励区内企业建设智能仓储等平台,探索推进无人配送等示范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展创新发展载体。
13.加强国际交流与区域合作。
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鼓励外国机构、港澳地区、国内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建立国内跨区域合作关系,深度融入国内经济大循环。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合作交流,谋划建设京津冀产业配套基地,着眼建设“京津冀研发、内蒙古转化”的集中承载地,主动承接京津冀地区产业转移项目,打造高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与国内知名科技园区、企业总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等模式在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合作园区。探索跨区域共建园区、托管园区和飞地经济等合作模式,主动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形成利益共享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搭建国家级经开区联盟共建平台。
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开发区的交流合作,发挥其在投资促进、产业转移、信息共享、项目对接、资源统筹等方面优势。鼓励呼和浩特经开区、巴彦淖尔经开区与黄河流域国家级经开区,呼伦贝尔经开区与东北三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合作,加强产业转移与配套协作,维护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区内国家级经开区根据各自优势开展差异竞争,实现协同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统筹引资引智引技,统筹产业梯度转移与周边市场开拓,统筹平台机制建设与人才交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壮大国家级经开区规模。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聚焦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综合发展水平,力争在国家级经开区年度考核中实现晋位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经开区积极申报国家级经开区,稳步提升我区国家级经开区规模和整体经济实力。(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高效利用。
16.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
全面实行“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多验合一、多测合一”等创新工作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建立市场监管、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在内的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开展全过程代办制。落实各项惠企便民政策,及时兑现各项承诺。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有竞争力的招商引资政策,对于重大产业项目和科技创新类项目国家级经开区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的优惠激励措施。(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集约高效用地。
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合理预留项目用地。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在不变动核准范围的前提下,实行规划刚性约束与弹性调整并举机制,有序安排项目落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规定,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土地再开发,促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支持园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鼓励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利用好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各类产业专项资金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于国家级经开区公益类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的建设申请专项债券给予适度倾斜,鼓励各盟市对所属国家级经开区整合提升给予相应财政支持;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财政完全独立,自治区下达各项专项转移支付时,单独列示,单独调款;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的政府债务参照旗县(市、区)政府债务管理模式,与所在盟市剥离,单独运行与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燃气直供气试点、供排水第三方服务等改革。鼓励区内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人才政策保障。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动态激励良性用人机制,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探索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对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实施包括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一站式”服务。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鼓励支持大专院校、职业院校、社会教育机构与国家级经开区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国家级经开区提供人才保障。(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关等部门单位及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协同联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重大事项,促进解决困难问题,有效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国家级经开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对权力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精准问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维护国家级经开区良好政治生态,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国家级经开区容错纠错机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下,对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偏差允许纠错、容错,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勇于担当的良好工作氛围。(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要充分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聚焦开放创新,因地制宜加紧出台配套办法,增强政策协调效应,有效提升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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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支持呼和浩特经开区实施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在碳排放指标等指标分配方面采取指标单列动态管理;在用地、用能、用水等约束性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