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商业中午谷电由5小时降为2小时!

湖北省发改委2024-01-04 11:14:55 湖北:工商业中午谷电由5小时降为2小时!-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2024年1月3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意见的公告。根据最新通知,湖北省峰谷分时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调整后为:

尖峰时段:7月、8月 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时)

平时段:00:00-1:00、7:00-12:00、14:00-16: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1:00-7:00、12:00-14:00(共8小时)

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1.49:1:0.48。

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电尖峰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

原文见下:

省发改委关于征求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我省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因前期已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相关部门、企业、用户、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3日至1月18日。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至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

电子邮箱:hbfgjgglc@163.com。

来函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7号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邮政编码:430071。

附件:关于做好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3日

附件

关于做好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有关电力用户:

根据电网负荷特征、新能源出力特点和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不断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是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提升电力系统经济性的有力手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暂不作调整,即: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政策文件对分时电价实施对象另有单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7月、8月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时)

平  时段:00:00-1:00、7:00-12:00、14:00-16: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1:00-7:00、12:00-14:00(共8小时)

三、浮动比例

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浮动,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实行分时段签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1.49:1:0.48。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电尖峰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

四、其他事项

(一)抓好落地实施。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负荷曲线变化、系统峰谷差、用户调峰情况和相关收入等情况报告省发改委。电网企业因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原则上应及时分摊或分享,由省发改委在电价矛盾疏导时统筹考虑。

(二)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发改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有关用户,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三)抓好监测评估。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监测电力供需状况、系统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纳动态和价格变化等情况,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加强分析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省发改委将适时调整完善。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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