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部署,纵深推进全区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36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全面实现全区用电同网同价,引导降低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和城乡居民用电成本,稳步推进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努力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电价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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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上网分类标杆电价,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纳入或符合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目录范围的,第Ⅰ类集中式光伏电站执行0.10元/千瓦时,第Ⅱ类分布式光伏电站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的执行0.10元/千瓦时,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执行0.25元/千瓦时。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3883号)精神,平价上网的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执行上网电价0.25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