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印发《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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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0日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并用于支持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以及应用推广等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专题工作指引和申报流程,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的实施与管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投资促进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项目的评审择优、核实、跟踪管理、验收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承办发改职能机构负责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

鼓励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对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创新载体建设奖励

鼓励建设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新型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发展需求布局建设,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给予资金奖励。

(三)产品出口认证资助

鼓励开拓国外市场,开发新型储能领域电池新产品,对取得海外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新产品给予资金支持。

(四)示范应用资助

鼓励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储能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建设,对投运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五)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鼓励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面向新型储能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需求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范围与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资助的,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新型储能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专题工作指引,明确支持对象、标准、申报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可根据政策执行及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规模控制,其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工作指引规定的资助限额内,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审择优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年度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批准预算范围内统筹解决,临时需要追加预算的,或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物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专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且拒不整改的;

(三)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且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复申报的(包括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五)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八)其他失信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全市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实际,适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FZHGGJ-20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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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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