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宁夏日晶再次因侵权被起诉
财新网2013-03-29 09:12:57
已经过会的宁夏日晶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夏日晶)再次被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汉虹)起诉。上海汉虹认为,宁夏日晶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该案目前已被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石嘴山中院)受理,定于4月22日开庭。
上海汉虹是一家专业生产单晶硅生长炉、多晶硅生长炉和切方机等太阳能设备的制造企业,是日本FERROTEC集团在中国的子公司。其单晶炉技术是FERROTEC集团最早于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生产及销售,用于半导体领域单晶硅棒的生产。
2012年6月,上海汉虹发现已经过会的宁夏日晶创始人之一程旭兵原是其公司技术主管,辞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隐姓埋名加入宁夏日晶实际控制人周凯平的研发团队,研发单晶硅生长炉和切方机等太阳能设备。
宁夏日晶成立于2007年,主要经营光伏装备及配套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单晶硅生长炉、多晶硅铸锭炉和石英坩埚,是宁夏唯一一家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并顺利过会的企业。
宁夏日晶招股说明书披露,1996年9月至2007年1月间程旭兵一直在上海汉虹及其关联公司工作,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间曾担任上海汉虹的电气主管。2007年3月,程旭兵加入宁夏日晶董事长周凯平的研发团队。
上海汉虹称,宁夏日晶招股书显示他们明显用的是汉虹的技术。2012年6月,上海汉虹向证监会举报,指称宁夏日晶涉嫌剽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程旭兵严重违反与上海汉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与宁夏日晶共同侵犯了上海汉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举报并未奏效。同年11月9日证监会给上海汉虹复函称,证监会已经要求相关保荐机构和证监局进行核查,但未发现举报信反映的问题。随后上海汉虹给证监局复函称,“对证监会的调查方式和结果倍感失望”,调查原保荐机构和当地证监局本应予以回避,由他们调查,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程旭兵本人也向记者否认了上海汉虹的指控。“我们公司有我们公司的专利,他们有他们的专利,我们双方都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不过,今年2月,数名宁夏日晶员工告诉记者,程旭兵曾化名“钱军”在宁夏日晶工作。一名曾在宁夏日晶研发中心工作的人士表示,宁夏日晶的技术都是上海汉虹的,他认为这在业内也是正常现象。
上述宁夏日晶的员工还向记者展示了部分他们使用的生产图纸,其中一些图纸上还印有“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字样。经上海汉虹确认,这些图纸确实是他们公司的。
图纸容易被模仿复制,并非最为关键,控制软件才是双方争议焦点。因无法拿到宁夏日晶的软件源代码,上海汉虹本很难状告宁夏日晶侵权。但随后上海汉虹发现,宁夏日晶已于2012年7月在版权局登记了“单晶炉PLC全自动控制系统软件”和“全自动单晶生长监控系统软件”。在法院立案后,上海汉虹就可以去版权局取证。
2012年11月22日,上海汉虹正式在宁夏日晶所在地的宁夏石嘴山中院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但诉讼过程并不顺利。
同年11月29日,石嘴山中院又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不属于他们管辖。上海汉虹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后,同年12月月底,宁夏高院又撤消了石嘴山中院的这份裁定,发回重审。2012年12月31日,石嘴山中院通知上海汉虹,该案将定于2013年1月6日开庭审理该案。
收到该开庭通知的次日,上海汉虹就向石嘴山中院提交了延期开庭申请。他们认为,根据石嘴山中院定的开庭时间前,自己根本没有充足时间去北京调取取证必须的源代码。不过石嘴山中院表示,案件将会如期开庭。
1月6日开庭当天,上海汉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本次开庭的声明》、《申请调查取证申请》等文书。其表示,该案没有重新给其30天的举证期限,此次开庭程序违法,且严重剥夺了其举证权利。上海汉虹请求法院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并重新制定举证期限。
合议庭则表示,在本案中不存在再给30天举证期限。上海汉虹在申请重新制定举证期限无果后,中途退庭表示抗议。同日,石嘴山中院作出裁定,认为上海汉虹到庭参加诉讼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实际上,诉讼并非双方联系的唯一渠道。在上海汉虹举报宁夏日晶后不久,宁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宁夏经信委)受宁夏自治区政府委托,向上海汉虹董事长贺贤汉发出《邀请函》,邀请他前往银川商讨、洽谈此事。2012年9月,贺贤汉应邀前往银川。
据上海汉虹方面介绍,当天会谈中宁夏经信委称,日晶上市工作是宁夏六七年来的第一家,是宁夏自治区非常关心的项目,希望上海汉虹方面能以大局为重。上海汉虹表示,自己同意谈,但宁夏日晶必须承认知识产权是汉虹的,要给个说法。
数天后,上海市商务委、合作交流办以及上海市金融办受宁夏自治区政府委托,前往上海汉虹了解情况。2013年1月6日,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再次受宁夏自治区政府委托,向上海汉虹转达了宁夏日晶的协商要求,同时还带来了一份《谅解协议》。
该《谅解协议》内容包括:一、确认宁夏日晶所有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均为自行研发设计取得,不存在侵犯上海汉虹方面的任何权利;宁夏日晶拥有上述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上海汉虹方面对此无任何异议。二、双方合法拥有各自的所有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和潜在的争议纠纷。三、双方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实施对对方后续申请的知识产权及研发的专利技术不利的行为。四、上海汉虹方面承诺不能自行通过起诉、仲裁、向媒体披露宁夏日晶未认证的信息等任何方式,实施对宁夏日晶不利的行为等等。
上海汉虹向记者表示,宁夏日晶的谅解“毫无诚意”。他们认为,宁夏日晶单方面要求承认他们的侵权行为是不能接受的,双方谅解首先是宁夏日晶应撤销存在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登记,特别是有明显争议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同时,出面为日晶调解的宁夏政府应表态,对FERROTEC在银川的投资应坚守当时的招商承诺,不采取不参与任何故意刁难排挤其企业的行为。最终,《谅解协议》虽经修改,双方仍未能达成谅解。
2月1日,上海汉虹再次向石嘴山中院寄送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个月后,石嘴山中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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