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000标立方绿氢产能奖50MW风光指标并视同配套储能!

湖北省发改委2022-11-16 16:27:44 湖北:1000标立方绿氢产能奖50MW风光指标并视同配套储能!-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11月4日,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明确,对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发展风光水规模电解水制氢,按照1000Nm3/h制氢能力、奖励50MW风电或光伏开发资源并视同配置储能。支持电解制氢企业用电参与市场化交易。探索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 , 建设规模化制氢产业基地 , 逐步构建多元化氢能供给体系。

全文如下:

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能源局

2022年11月4日

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工作部署,打造氢能全产业链生态,全面推进氢能强省建设,为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新的动力引擎,特制订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氢能产业投资。重点发展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积极发展氢燃料电池船舶,创新发展氢燃料电池发电和供热装备。支持以武汉市经开区、宜昌市高新区等为重点,打造氢能产业园区。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氢能产业项目,给予配套用地、能耗等方面支持保障并实行承诺制审批,列入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年度计划,按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可连续贴息三年。对特别重大、带有示范引领作用企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专项奖励政策。对通过增资开展氢能项目的存量企业,其增量部分参照新引进项目政策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氢能产业技改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低100万元,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

二、支持企业培育壮大。依托东风汽车、雄众氢能、理工氢电、国电投武汉绿动、中船712所、开沃新能源等重点企业和配套企业,加快在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以及制氢、加氢、储运设备等关键节点布局,推动形成产业集群,培育掌握全产业链和关键核心技术、辐射带动作用强、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鼓励地方建设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园区,对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按年销售额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三、创新支持氢气制取。充分利用宜昌、武汉、孝感、潜江等地现有氯碱、焦炉煤气、炼化等行业副产氢优势资源,按产氢量给予相应能耗和碳排放扣减,允许石化企业在厂区外建设车用氢气提纯装置和集中充装设施,提高低成本化工副产氢供应能力。对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发展风光水规模电解水制氢,按照1000Nm3/h制氢能力、奖励50MW风电或光伏开发资源并视同配置储能。支持电解制氢企业用电参与市场化交易。探索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建设规模化制氢产业基地,逐步构建多元化氢能供给体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国网省电力公司)

四、支持储运设施投资。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建设,对总长度不少于5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在省预算内投资中按纯氢管道设备投资额20%、最高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沿“汉十”“汉宜”“武黄”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10座加氢综合示范能源站。对纳入各地加氢站布局规划、独立占地的加氢站(含氢能船舶加氢站),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燃料电池汽车及氢能船舶加氢站投资建设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原则上参照天然气加气站实施行业管理,由各市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鼓励中石化、中石油、省交投等企业利用现有加油站、加气站改建或扩建加氢设施。对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气)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可不再办理加氢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总量控制,先建先得”原则对新建加氢站建设给予补贴,对2025年底前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级以上的前50座加氢站(含氢能船舶加氢站),在省预算内投资中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20%、最高200万元建设资金补贴。鼓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补贴,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的5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六、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将氢燃料汽车产业纳入“51020”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集群,推动打造全国重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和生产基地。促进氢燃料汽车规模化应用,以中、重型商用车为重点,在全省推进氢燃料公交车、物流车、环卫作业车、渣土车、绿化养护车、通勤车等加快应用,鼓励各地在新增或更换政府公务用车、市政环卫车及城市配送车时优先选择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装备省内核心零部件,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达到年度增量目标的市州政府每年给予奖励1000万元,其中武汉市年度增量目标800辆,襄阳市、宜昌市300辆,其他市州150辆。除限行桥梁、隧道以外,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燃料电池厢式货车在省内市区行驶不受现行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积极支持武汉市牵头申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

七、拓展氢能交通示范应用场景。以交通领域应用为重点,在省内都市圈节点城市以中长途、中重载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示范应用为重点,推动建设“武汉—襄阳(十堰)—宜昌—武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圈。鼓励武汉-宜昌-襄阳市际线路的道路客运企业使用氢燃料电池客车,连接重要节点城市,打造武汉、襄阳都市圈和宜荆荆都市圈氢燃料电池汽车客运专线。支持宜昌市开展氢能船舶应用示范。结合天河机场、顺丰机场航空货运枢纽、武汉新港等重点物流枢纽基地建设,推进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型载货车及叉车等示范应用,打造多港联运燃料电池汽车货运专线。(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邮政管理局、湖北交投集团、湖北联投集团、湖北港口集团)

八、支持氢能在工业、发电领域应用。推动氢能在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领域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氢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燃气掺烧氢气,氢储能在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调峰等应用场景示范,对示范项目给予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国网省电力公司)

九、支持氢能核心技术攻关。对氢能领域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资金。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推动氢燃料电池整车(船)集成、有机液体储氢、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安全等技术创新,对氢能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由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鼓励在鄂高校设置氢能学科、与企业合作培养专业人才、与企业合作设立学生实训基地,优先考虑省预算内资金支持。强化氢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对氢能领域“高精尖缺”人才纳入“楚天英才计划”,落实省委、省政府鼓励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的奖励政策。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十、支持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氢能产业发展标准规范体系,鼓励企业和机构参与制定涉氢装备和产品应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制(修)定氢能产业相关标准的企业和机构,省财政分别按每项最高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资金奖励。支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机构及相关检测企业组建燃料电池汽车专业检测试验平台和标准研究平台,提供关键材料和零部件检验测试服务、氢气品质检测检验及氢能装备性能评价服务。对建成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机构,结合机构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企业融资上市。充分发挥省属企业平台公司、省级国资基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并发起设立相关子基金,为全省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持。发展氢能创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氢能产业发展。建立金融机构与氢能产业项目融资对接机制。优化氢能企业上市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库,助力登陆资本市场,对成功上市企业按照企业上市奖励办法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集团、省地方金融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十二、健全产业培育发展机制。将氢能产业发展纳入全省突破性发展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优势产业专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全省氢能推广应用工作重大事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专班制度、联络服务机制、评估督导机制,成立氢能产业发展促进会,组建专家团队、搭建产业服务平台、打造氢能产业协作联盟、强化重大项目牵引,建立健全地方法规制度,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属地管理及业务主管责任,共同推进全省氢能规划和支持政策的推进落实、龙头企业和项目建设服务等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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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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