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文件指出,本措施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支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调整潮州市能源结构,提升该市低碳发展水平。
鼓励充分利用公共建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附属空闲场地,因地制宜开发光伏项目;
鼓励市场建立光伏产业培育机制,重点发展高效硅片、电池片、组件产品和关键材料集聚区,支持光伏企业积极开展太阳能光伏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提高光能转换率;
新增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并建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且年实际发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以上,按每年实际发电量给予投资者0.01元/千瓦时电价财政补贴;
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加大对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
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光伏项目及时上网运行。光伏项目按省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及规定配置相应的储能设备。
原文如下: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潮府办函〔202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支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能源结构,提升我市低碳发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若干措施。
一、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开发
按照“宜建尽建、业主自愿”原则,积极推进屋顶光伏项目建设。鼓励充分利用公共建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附属空闲场地,因地制宜开发光伏项目。落实国家关于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要求,发挥潮安区整区光伏开发试点的示范作用,推动潮州光伏项目规模化开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城管执法局、机关事务局,凤泉湖高新区、潮州港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属地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不再单列出。
二、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
对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单处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利用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对其他类建筑应加强指导,鼓励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凤泉湖高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光伏产业和龙头企业
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引导和整体规划,鼓励市场主体采用多种方式建设运营光伏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光伏产业培育机制,重点发展高效硅片、电池片、组件产品和关键材料集聚区,支持光伏企业积极开展太阳能光伏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提高光能转换率,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力,努力形成一批本地光伏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凤泉湖高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新建分布式光伏项目财政补贴
自本措施印发实施之日起二年内,新增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并建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且年实际发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以上,按每年实际发电量给予投资者0.01元/千瓦时电价财政补贴。县区项目按市和县区财政4:6比例给予补贴,凤泉湖高新区的光伏项目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各县区、凤泉湖高新区发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局审核结果将市级负担补贴资金拨付给县区和凤泉湖高新区。光伏发电项目全部发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凤泉湖高新区,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光伏项目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潮州市光伏发展规划和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加大对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为光伏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支持光伏产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积极申报国家中长期贷款等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局,潮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按照“能并尽并”原则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
电网企业要切实为光伏项目提供并网服务,简化并网手续办理,公布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和办事指南。按照“能并尽并”原则,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光伏项目及时上网运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接网配套改造由电网企业负责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公共电网的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项目按省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及规定配置相应的储能设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建设绿色低碳园区
鼓励建设绿色产业园区和绿色企业。在符合电力规划布局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光伏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应绿色电力,电量不计入该产业园区能耗总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新增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各县区年度新增光伏并网发电量不计入本地区年度能耗总量;企业年度新增光伏发电量可作为该企业扩能新增能耗的替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统计局,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简化审批流程和并网服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由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限时办理,原则上不超1个工作日办理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凤泉湖高新区、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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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文件指出,本措施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支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调整潮州市能源结构,提升该市低碳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