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就《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指出,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指在高新区辖区内利用工业厂房、物流仓储、商业办公、公共建筑、市政设施、景观小品等建构筑物屋顶和外立面建设,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所依托的建构筑物应具有合法性。
文件提出,房屋建筑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应根据项目区位和性质进行差别化控制:
1.新建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应同步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鼓励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同步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2.大力挖掘工业片区建筑屋顶资源,推动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当量值)以上或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3.积极推进公共建筑光伏开发利用,鼓励大型商超、仓储物流、商务楼宇、宾馆酒店、办公楼宇、学校医院、文体设施、城市展览馆、泵站水闸、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4.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融资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结合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公共建筑,在满足技术、经济性能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
5.高新区三大功能片区核心区内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完整街块内,以及山体、水体、重要城市公园和主要视线廊道周边,对城市景观风貌和空间品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鼓励建筑屋顶和立面以 BIPV 光伏建筑一体化形式为主,结合屋顶绿化、设备遮蔽统筹考虑建筑整体效果,避免大面积采用外挂或架空敷设普通光伏板。
6.位于京杭大运河沿岸、太湖石湖水域周边、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控制区以及其他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应谨慎布置光伏设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7.既有建筑增设光伏发电设施设备时,应满足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行动的决策部署,规范高新区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全区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省、市屋顶光伏利用相关政策和规范,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ghj.sfw@snd.gov.cn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分局,邮编21516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光伏发电设施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科普路58号科技大厦10楼,接待人:王宏宇;联系方式:68751032。
附件: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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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就《关于加快推动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指出,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指在高新区辖区内利用工业厂房、物流仓储、商业办公、公共建筑、市政设施、景观小品等建构筑物屋顶和外立面建设,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所依托的建构筑物应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