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2022-07-04 15:07:2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索比光伏网微信分享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和专家,总结从2014年至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成功经验,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开展了修订工作,形成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现请各单位研提意见,于7月11日(周一)前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要防止电力火灾事故,其中防止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事故中更是明确了对锂电池、钠硫电池和梯次利用电池的使用限制。

2.12.1 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中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得选用三元锂电池、钠硫电池,不宜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时,应进行一致性筛选并结合溯源数据进行安全评估。

2.12.2 锂离子电池设备间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在有人居住或活动的建筑物内部或其地下空间。锂离子电池设备间应单层布置,宜采用预制舱式。站房式锂离子电池设备间,单个防火分区电池容量不宜超过6MW•h;超过6MW•h时,室内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系统的灭火效果和技术参数应符合本文件2.12.6的规定。

2.12.3储能电池单元回路应配置直流断路器等开断设备,电池簇应设置簇级断路器。电池管理系统应具备过压、欠压、压差、过流等电量保护功能和过温、温差、气体等非电量保护功能,能发出分级告警信号或跳闸指令,实现就地故障隔离。

2.12.4锂离子电池设备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当H2或CO浓度大于50×10-6(体积比)时,应联动断开舱级和簇级断路器,联动启动通风系统和报警装置。

铅酸/铅炭、液流电池室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联动启动通风系统和报警装置。

2.12.5锂离子电池设备间内应设置防爆型通风系统,排风口至少上下各1处,每分钟总排风量应不小于设备间容积(可按照扣除电池等设备体积后的净空间计算),合理设置进风口、排风口位置,严禁产生气流短路。通风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12.6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气设备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新(改扩)建中大型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电池设备间内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应满足扑灭模块级电池明火且24h不复燃的要求,系统类型、流量、压力等技术参数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实施模块级电池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

2.12.7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备间、隔墙、电池架、隔板等管线开孔部位和电缆进出口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严密。设备间(舱)的通风口、孔洞、门、电缆沟等与室外相通部位,应设置防止雨雪、风沙、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2.12.8电化学储能电站运维单位应制定消防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投运前,运维单位应针对可能存在的电池热失控、火灾等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协同机制,定期开展演练。运维人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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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2/0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和专家,总结从2014年至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成功经验,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开展了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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