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8日
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建筑节能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发展的奖励资金,资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3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浅层地下水源、空气源和污水源及工业余热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筹措安排年度奖补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资金支出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监督项目实施,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能效测评,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评价和专项验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条件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须当年实施、当年竣工并投入使用,实施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地市级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40000平方米以上;
2.县(市)级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20000平方米以上;
3.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10000平方米以上;
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性建筑项目不少于3000平方米。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住宅项目(PC结构、钢结构)或公建项目(钢结构)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T/T51129-2017)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装配率不低于50%。
(三)超低能耗建筑项目。项目应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标准不高于40元;利用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标准不高于30元;空气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标准不高于20元;利用污水源及工业余热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标准不高于15元。单个项目补助限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单个项目补助限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
(三)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600元。单个项目补助限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奖补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时间、条件、材料、绩效目标等要求。各市县住建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程序性、真实性、公平性负责;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配合工作。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及实地核实,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汇签后,按照省政府审批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提交省政府党组会审议。
第五章 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原则,实行“先实施,后拨付”的方式。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党组会议审定意见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报的专项验收报告、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局按规定统筹使用;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同一项目已获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奖补资金不再支持。项目单位和市县财政、住建部门不得重复申报。对同一项目重复获得奖补资金或其他省级资金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财政资金分配查重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定奖补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六条 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市县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根据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汇总形成省级总体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在专家评审环节同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将评价结果与省级分配资金挂钩。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等级划分为三档:85(含)-100分为优、60(含)-85分为良、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为“优”的,按奖补标准上限给予奖补;结果为“良”的,按奖补标准75%比例奖补;评价结果为“差”的,取消示范项目资格,不予奖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建设的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督促项目进行整改,确保全省建筑节能行业健康发展,保证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虚构或夸大项目规模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经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回该项目奖补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3年。《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6]5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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